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35期 108.07.01發行

  1. 營利事業承作工程,若已建造完成交付委建人使用,即屬完工,而非以取得工程驗收證明或保留款後,始計算認列工程損益。提請 貴企業注意,應遵守前開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2. 獨資商號於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後,如稽徵機關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稽徵機關仍以原負責人為處罰對象,並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改變。
  3.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商號,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將查定銷售額併計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按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申報。或可如實按保存該期間及開立統一發票期間,證明所得之帳簿、文據,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之純益額,為全年所得額。
  4. 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先調整財、稅差異後,重新計算出售成本,正確申報出售資產損益,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5.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如為股權贈與案件,應通知當事人檢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公司受理股東與二親等間股權移轉登記時,常因認為是股權買賣無涉贈與稅、或贈與價值未達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而未通知當事人檢附贈與稅相關證明書,即逕為移轉登記,會遭處15,000元以下行為罰鍰。
  6. 房地買賣契約約定由買受人負擔原所有權人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屬買賣對價之一部分,應併入原所有權人出售價格(相對也就是買受人的取得成本),計算房地交易所得,申報繳納所稅稅,以免受罰。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34期 108.05.01發行

  1.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於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非死亡之給付),受益人應於領取該給付之年度,列報基本所得。若係死亡給付者,每一申報戶全年領取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部分,則應申報當年度之基本所得。
  2. 律師等未能取得XCA憑證者,得依據財政部97年5月1日台財稅字第09700100840號,以書面向轄區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申請查調事務所所得資料。
  3. 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雇主,應係實際從事勞動者。為免爭議,提請將屆勞保老年給付申請之雇主,自行檢視投保金額是否如數申報扣繳憑單?若未申報扣繳憑單者,亦請自行評估是否因此影響勞保老年給付之申請?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33期 108.03.01發行

1.企業支付薪資所得予個人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完成扣繳義務。相關扣繳率及起扣門檻規定,彙總如下表,提請 貴企業依法完成扣繳義務,以免受罰。

2. 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新台幣171,000元。每一申報戶每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係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費用總額,如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為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3. 個人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所得,應併我國來源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繳納之所得稅,取具該國完稅證明,可自我國應納稅額減除之。但最高不得超過因加計該所得,所增加之稅額。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32期 108.01.01發行

  1.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自108年度起公司組織之企業,其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符合下列之一者,
    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証。違反者,公司負責人(董事),各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妨礙、拒絕或規避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每人各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⑴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
    ⑵ 營業收入淨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
    ⑶ 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100人以上。
  2.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第53欄)扣除已繳納之當年度(罰鍰行為所屬年度)罰鍰(各稅法之罰鍰),其餘額應併入資本主(合夥人)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前開罰鍰未及於當年度減除者,可於繳納時申請更正其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並退還溢繳之稅額。
  3. 個人出售因繼承自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原則可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
    房屋交易所得合併其他綜合所得申報課稅),例外:如符合自住房地規定,可選新制(房地交易所得400萬以下免稅,其餘稅率為10%)。個人出售取自配偶贈與之上開房地,適用房地課稅新舊制之規定,與上開完全相同。個人出售受贈自配偶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則適用房地課稅之舊制規定,且無上開自住房地優惠規定之適用。自105年1月1日起,除上開贈與案件外,個人受贈取得之房地再出售,均需適用新制,且應以受贈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為基礎,計算取得成本,恐增加該房地出售之所得,負擔超額之稅負,提請注意。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31期 107.11.01發行

1.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稅規定,(屬我國來源收入者, 貴企業支付之勞務,應依法完成扣繳義務):

(1)利用網路、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例如線上遊戲、影劇、音樂、視頻、廣告等),予境內買受人之電子勞務,為我國來源收入。

(2)於網路建置交易平台,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其雙方或其中一方為境內買受人,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3)以上,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係屬我國來源收入,該外國營利事業,已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第10604704390號令,申請核定其境內貢獻度及淨利率扣繳稅款者,若該係由境內買受人負擔之106年以後之扣繳稅款,大於前開核定之貢獻度及淨利率計算之扣繳稅額,可恰經該外國營利事業授權,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

非我國來源收入:

(1)境外產製完成之商品(例如單機軟體、電子書等),僅改變其呈現方式,以網路、電子方式傳輸下載,供境內買受人使用之電子勞務,非我國來源收入。

(2)利用網路、電子方式,銷售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其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在境外者(例如住宿、出租汽車等),非我國來源收入。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30期 107.09.01發行

  1. 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係屬歷年來雇主為勞工提繳,及勞工本身自薪資所得中繳付的金額及孳息,為勞工個人所有。若勞工死亡時尚未請領,為該勞工「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併遺產總額申報繳納遺產稅。
  2. 「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贈與稅繳清證明」、「贈與稅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及「贈與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等5項便民服務開放線上申請(可補發最近5年內)。
  3. 營業人銷售國際電話卡,應按「電話卡售價」及「賺取之差額」分別開立「國際電話卡收據」 及二聯式應稅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4. 背負債務者,請領勞保年金、勞退年金時,為免因混入一般銀行帳戶而遭債權人執行債權,可向勞保局申請開立年金專戶。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29期 107.07.01發行

  1. 個人中國大陸來源所得應檢附下列文件,並併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辦理申報。
    ○1取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
    ○2公司出具的收入證明(因完稅證明未列所得金額)。
    ○3取具大陸公證處所出具完稅證明的公證書。
    ○4攜帶台灣居民往來通行證影本(台胞證)至海基會辦理完稅證明認證。
  2. 個人出資參與土地重劃獲取抵費地,應以所取得抵費地之重劃評議地價減除支付資金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於登記取得抵費地所屬年度申報繳納所得稅。
  3. 個人參加國內賽鴿比賽得獎之獎金收入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得核實減除必要費用,或推計減除收入30%之必要費用(經稽徵查得實際所得為高者除外)。
  4. 國際間打擊跨國逃漏稅的行動越來越積極,全世界已有許多國家加入,共同申報準則(CRS)。全球加入CRS資訊交換協定之國家:
    (1)2017年首次交換資訊的國家(地區)共50個:安圭拉、阿根廷、比利時、百慕達、英屬維京群島、保加利亞、開曼群島、哥倫比亞、克羅埃西亞、賽普勒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法羅群島、芬蘭、法國、德國、直布羅陀、希臘、格陵蘭、根西島、匈牙利、冰島、印度、愛爾蘭、馬恩島、義大利、澤西島、韓國、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墨西哥、蒙塞拉特島、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聖馬利諾、塞席爾、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南非、西班牙、瑞典、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英國。
    (2)2018年首次交換資訊的國家(地區)共50個:安道爾、安地卡及巴布達、阿魯巴、澳大利亞、奧地利、巴林、巴哈馬、巴貝多、貝里斯、巴西、汶萊達魯薩蘭國、加拿大、智利、中國、科克群島、哥斯大黎加、庫拉索島、多明尼克、迦納、格瑞那達、中國香港、印尼、以色列、日本、科威特、黎巴嫩、馬紹爾群島、中國澳門、馬來西亞、模里西斯、摩納哥、諾魯、紐西蘭、紐埃、巴拿馬、卡達、俄羅斯、聖基茨和尼維斯、薩摩亞、聖露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群島、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聖馬丁、瑞士、千里達和多巴哥、土耳其、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烏拉圭、瓦努阿圖。
    (3)台灣已簽定並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的國家
    ○1亞 洲: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越南。
    ○2大洋洲:澳大利亞、吉里巴斯、紐西蘭。
    ○3歐 洲: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義大利、盧森堡、馬其頓、
    荷蘭、波蘭、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國。
    ○4非 洲:甘比亞、塞內加爾、南非、史瓦濟蘭。
    ○5美 洲:加拿大、巴拉圭。
    (4)台灣已簽屬待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國家:中國大陸、捷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