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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20期 106.01.01發行

  1. 10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等申報期間適逢年假,為如期完成申報,敬 請 貴企業提早準備,並將各類所得支出憑證(薪資表、租金支出收據、代書、專利商標、律師 等執行業務支出、捐贈支出收據)、繳款書等相關文件,最遲於1月10日併營業稅申報憑證一 同提供本所。
  2. 貴 企業轉投資所獲配之股利,依營業稅法應併入每年最後一期申報免稅銷售額,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敬請提供股利通知書或明細表或股利憑單。
  3.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約定達一定條件為要件者)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依法開立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並以其他費用會計項目列帳,不受交際費限額限制。
  4. 企業主領回勞基法規定之退休專戶餘款時,應以勞動局核准函所載之核准日為列報其他收入之時 點。敬請貴 企業提供勞動局核准函作為入帳依據,以免受罰。
  5. 盈虧互抵年限為十年,貴 企業105年度若有虧損且為留供未來10年內有盈餘時扣除,或前十年經會計師簽證留有尚未扣除之虧損,而本年度產生盈餘為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應委由會計師辦理稅務簽證。有上開需求者,至遲請於106年1月15日前通知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