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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21期 106.03.01發行

  1. 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罰鍰」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依同法第39條規定予以強制執行之規定,不包括「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
  2. 個人若有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情事,應向保險公司查明該變更日之保單價值,並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被繼承人所遺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應計入遺產申報繳納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