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21期 106.03.01發行 2017-03-01/0 評論/在: 大蒂稅訊提醒篇 /作者: 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 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罰鍰」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依同法第39條規定予以強制執行之規定,不包括「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 個人若有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情事,應向保險公司查明該變更日之保單價值,並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被繼承人所遺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應計入遺產申報繳納遺產稅。 https://www.dade.com.tw/wp-content/uploads/2017/03/29540.jpg 800 1280 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 /wp-content/uploads/2017/02/logo1-300x138.png 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2017-03-01 09:22:062017-03-03 09:24:12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21期 106.03.01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