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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19期 105.11.01發行

  1. 公用事業之進項憑證抬頭,應與實際用戶相符,否則自106年1月1日起,依法不得提出扣抵, 貴企業若有上開情事,籲請盡速向公用事業變更買受人名稱,以維進項稅額可扣抵之權益。
  2. 買受人持信用卡消費時,企業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除外),於發票備註欄加註該信用卡號末4碼。前開加註已是檢舉人檢舉項目,近期多有企業因而受罰。故,再次提請配合,以免受罰。
  3. 貨物進口完納稅捐後,未經使用,原貨復運出口,其所繳納之營業稅可於該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向海關申請退還原繳納之營業稅,並應將該退稅證明文件作扣減進項稅額之營業稅申報。 貴企業若有上開情事,敬請將該退稅證明文件,併同當期營業稅資料,提供本所於期限內完成申報,以免漏未申報而受罰。
  4. 出售贈與或繼承取得之房地,應以受贈或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為取得成本。
  5. 房地合一稅制業已實施,子女購買房地由父母協助買賣契約訂定事宜時,請勿以父母自身為該契約之買方。否則,該房地恐遭稽徵機關視為贈與課徵贈與稅,且子女出售該房地時更以前開贈與價值為其取得之成本(贈與價值是該房地之現值而非購買當時之取得成本,通常現值低於購買成本甚多),致產生巨額交易利得,尤其非自住短期買賣案件(持有期間1年內及1年至2年內,稅率分別為45%及35%),可能因此必須繳交巨額所得稅,提請注意!
  6. 政府為籌措長期照護財源,財政部刻正研擬遺產贈與稅相關法條之修正草案,將分不同級距課稅,稅率可能分別為: 1、遺產淨額未達5000萬元稅率10%,遺產淨額5000萬元至未達1億元15%,1億以上20%。 2、贈與淨額未達2500萬元10%,2500萬元至未達5000萬元15%,超過5000萬元20%。以上,提醒企業主及早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