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09期 104.03.01發行

  1.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撫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104年度該金額為73,001元,故,104年給付103年度之年終獎金,未超過該標準者,免予扣繳。
  2. 給付予國外營利事業之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如應納之所得稅由我國公司負擔,於計算扣繳稅額時,應加計負擔之扣繳稅額為計稅基礎,重新計算應扣繳稅額。 計算式:給付總金額(含稅) ÷ 0.8 * 20% = 扣繳稅額。
  3. 買賣不動產,若合約協議由買方補貼賣方應繳納之特銷稅,賣方應以銷售額加計所負擔之特銷稅額,以全額計算特銷稅。計算式:交易總價(含補貼之特銷稅) * 稅率 = 特銷稅額
  4. 進口郵包超出郵包物品進口免稅金額3000元,應於進口時按關稅完稅價格全額計算營業稅額。
  5. 納稅義務人於104年5月,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適用「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合併申報」之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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