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15期 105.03.01發行

  1. 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雙方以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即扣繳單位)負擔扣繳稅額及房東應繳納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扣繳義務人應以包括扣繳稅額及補充保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辦理所得稅扣繳及憑單申報。
  2. 財政部已經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將小額給付所得的免扣繳所得稅範圍擴及營利事業,從今年(105年)開始,企業收取利息,租金或權利金等,每筆所得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即可比照個人不再由給付單位扣繳稅款。
  3.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自100年6月1日施行迄今,已發揮抑制短期投機交易及穩定房市效果,為進一步落實居住正義、健全房市發展,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度,並配合特銷稅條例第6條之1,停止課徵銷售房屋、土地之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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