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18期 105.09.01發行

  1. 本國營利事業為外國營利事業之營業代理人無須辦理營業登記,但應向管轄稽徵機關報備。代理申報外國營利事業之申報書之營利事業名稱,應繕寫該外國營利事業名稱,加註本國營利事業為營業代理人,並以營業代理人之本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辦理之;該外國營利事業之結算申報書與營業代理人之本國營利事業應分開填報結算申報書。
  2.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不得約定應由承租人負擔租賃後增加之稅賦」等為內政部依消保法第17條規定,訂於106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之不得記載事項。以出租為業之房屋出租人違反時,最高可罰30萬元。
  3. 遺失股票應經過法定除權程序,其表彰股權之效力在法律上才能消除。為避免訟爭,股東股票遺失應依法完成上開程序後,被投資公司再為發行股票。
  4. 夫或妻已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年收入未達免稅額85,000元由子女扶養者。若夫或妻一方有所得自行申報,而採用標準扣除額,則應適用單身者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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