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利事業未收回之債權或無法收回之貨款,自動免除對方清償義務者,應屬該營利事業對對方之捐贈,於營利事業本身係屬捐贈費用,而非呆帳損失,於受免除清償義務之一方無論個人或營利事業,則應列報免除當年度之其他所得或其他收入。
- 財政部74年2月22日台財稅第12122號函釋,關於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限制規定,仍適用於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
- 依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等相關規定請領之生育給付,係屬保險給付,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依各級政府訂定辦法領取之生育補助費,屬政府之贈與,依同條項第17款規定,亦免納所得稅;惟受僱於機關、團體、公私營企業而領取生育補助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應列報為薪資所得,若係自職工福利委員會領取者,則應列報為其他所得。
- 委託會計師簽證或申請適用藍色申報案件之營利事業,依法令申請經核准分期或延期繳納之稅款,且各該分期或延期繳納之稅款均如期繳納者,視為已如期繳清稅款,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免按普通申報案件規定辦理。
- 繼承人間協議不以應繼分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於繼承人間不生贈與稅問題。但繼承人中有人以本身財產先行墊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而未在遺產分配協議書中要求應先償還先行墊付之債務金額,即屬未對其他繼承人表達求償,等同自動免除其他繼承人應負共同債務之義務。依據遺贈稅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稽徵機關將視為該先行墊付者對其他繼承人之贈與,並對該先行墊付者課徴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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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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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2017-11-01 09:36:122017-11-01 09:36:12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25期 106.11.01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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