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29期 107.07.01發行

  1. 個人中國大陸來源所得應檢附下列文件,並併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辦理申報。
    ○1取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
    ○2公司出具的收入證明(因完稅證明未列所得金額)。
    ○3取具大陸公證處所出具完稅證明的公證書。
    ○4攜帶台灣居民往來通行證影本(台胞證)至海基會辦理完稅證明認證。
  2. 個人出資參與土地重劃獲取抵費地,應以所取得抵費地之重劃評議地價減除支付資金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於登記取得抵費地所屬年度申報繳納所得稅。
  3. 個人參加國內賽鴿比賽得獎之獎金收入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得核實減除必要費用,或推計減除收入30%之必要費用(經稽徵查得實際所得為高者除外)。
  4. 國際間打擊跨國逃漏稅的行動越來越積極,全世界已有許多國家加入,共同申報準則(CRS)。全球加入CRS資訊交換協定之國家:
    (1)2017年首次交換資訊的國家(地區)共50個:安圭拉、阿根廷、比利時、百慕達、英屬維京群島、保加利亞、開曼群島、哥倫比亞、克羅埃西亞、賽普勒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法羅群島、芬蘭、法國、德國、直布羅陀、希臘、格陵蘭、根西島、匈牙利、冰島、印度、愛爾蘭、馬恩島、義大利、澤西島、韓國、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墨西哥、蒙塞拉特島、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聖馬利諾、塞席爾、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南非、西班牙、瑞典、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英國。
    (2)2018年首次交換資訊的國家(地區)共50個:安道爾、安地卡及巴布達、阿魯巴、澳大利亞、奧地利、巴林、巴哈馬、巴貝多、貝里斯、巴西、汶萊達魯薩蘭國、加拿大、智利、中國、科克群島、哥斯大黎加、庫拉索島、多明尼克、迦納、格瑞那達、中國香港、印尼、以色列、日本、科威特、黎巴嫩、馬紹爾群島、中國澳門、馬來西亞、模里西斯、摩納哥、諾魯、紐西蘭、紐埃、巴拿馬、卡達、俄羅斯、聖基茨和尼維斯、薩摩亞、聖露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群島、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聖馬丁、瑞士、千里達和多巴哥、土耳其、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烏拉圭、瓦努阿圖。
    (3)台灣已簽定並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的國家
    ○1亞 洲: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越南。
    ○2大洋洲:澳大利亞、吉里巴斯、紐西蘭。
    ○3歐 洲: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義大利、盧森堡、馬其頓、
    荷蘭、波蘭、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國。
    ○4非 洲:甘比亞、塞內加爾、南非、史瓦濟蘭。
    ○5美 洲:加拿大、巴拉圭。
    (4)台灣已簽屬待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國家:中國大陸、捷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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