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47期 110.07.01發行

  1. 因疫情影響事業單位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應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確實通報勞工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相關勞工亦可向各地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出「安心就業計畫」之減班休息勞工之薪資差額50%補貼之申請,其施行期間至111年6月30日止。
  2. 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具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改變。因此,個人將出租財產之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該由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之租金,仍係該財產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該財產出租人應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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