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設定動產抵押之抵押物或設定動產質權之質押物,債權人及債務人如屬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財政部99年7月19日台財税字第09904066410號令規定,債權人及債務人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及債權人。
- 根據「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將該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而受贈人有無移轉所有權,遺產價值計算大不同。前開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之價值計算,原則上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但若贈與的財產為土地者,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若該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其價值計算,以「贈與時」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若該土地未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前述贈與情形所繳納的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利息,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
- 變更要保人係要保人將保單價值準備金無償移轉予他人,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若要保人於變更後2年內死亡,且變更後之要保人為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 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則該保單價值準備金應併計遺產申報繳納遺產稅,否則超過遺產稅申報期限而由稽徵機關查獲時,將遭補稅及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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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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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2025-03-06 15:51:312025-03-06 15:51:31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69期 114.03.01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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