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78期 99.01.01發行

 

  • 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得列為當年度費用,自98年9月16日起已修正為80,000元。
  • 個人海外所得100萬元以上自99年1月1日起正式納入所得基本稅額之稅基,並與其他各項稅基合併計算扣除額600萬元稅率為20%(100年5月申報時適用)。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屬同一人尚未期滿之保險契約於要保人死亡時,該保單價值因非屬保險法第112條所指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情形,系屬要保人死亡時遺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列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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