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37期 108.11.01發行

  1. 各區國稅局利用銀行帳戶大額或頻繁之資金往來,進行專案查核、掌握企業或個人逃漏稅行為。被列選之案件,當事人對於流入或流出之資金,若無法證明與營業行為無關者,將可能被視為漏開發票、漏報收入,補稅並罰鍰,提請注意!  貴企業必要流入銀行帳戶之資金,若與銷售行為無關者,請務必妥為保存證明文件。
  2. 公司法第222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受委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其他職員,係指除公司董事、經理人外,其他為公司服務之人,而該項勞務須為監察權行使所及者始屬之)。  貴企業委任之監察人,若身兼公司職員,並在公司名下投保勞工保險,請避開監察人監察權行使所及之職務,以免造成勞工保險給付請領時,不必要之困擾(詳附件)。
  3.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並無應在境內發生之限制。 貴企業員工境外出差,發生與業務有關之交際費,應要求員工取具合法憑證,依法列報交際費,以免增加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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