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50期 111.01.01發行

  1. 本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應於111年1月31日前完成申報。因同年1月29日至31日為年假期間, 貴企業相關支出憑證及繳款書等文件(薪資表、租金支出、捐贈及律師等執行業務者之收據)請提早備妥,並請於同年1月10日前,併同110年11-12月份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供本所。
  2. 轉投資獲配股利,依法應併入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免稅銷售額。 貴企業若有相關收入,請務必併同110年11-12月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供股利憑單或股利發放通知書,以憑計算不得扣抵比率,調整應補退稅金額,以免受罰。
  3. 營利事業盈虧互抵年限為10年。 貴企業110年度若有虧損,且為留供未來10年內有盈餘時扣除,或前十年經會計師簽證留有尚未扣除之虧損,而本年度產生盈餘,為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應委由會計師辦理稅務簽證。有上開需求者,至遲請於111年3月15日前通知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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