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84期 100.01.01發行
- 99年度扣免繳憑單應於100年1月31日前完成申報。敬請 貴公司彙整薪資表、各類所得繳款書(薪資、租賃、執行業務等)及員工、房東、執行業務者之個人資料(統一編號、區、里之詳細地址),於同年1月20日前提交本所,以利完成申報。
- 為完成99年度結算申報,敬請於100年3月15日前提供 貴公司截止至99年12月31日止之銀行存款、貸款餘額證明書(函證表或明細表)及存貨明細表。
- 貴公司若經營多角貿易不論採淨額或總額列帳,均應依法取得並保存L/C(訂單)、INVOICE(進出貨)、交貨之提單(出貨單)、收付款項之外匯水單等證明文件,以避免遭稽徵機關按銷貨總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調整營業淨利增加稅負。
- 92年度以後之虧損(經會計師簽證)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修正後為期10年之盈虧互抵權利, 貴公司本年度之盈餘為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或本年度虧損為供以後年度抵銷盈餘減少所得稅負擔或為其他需要者,敬請於99年12月28日前告知本所。
- 公文送達攸關企業權益, 貴企業收到任何公文書,請注意保留全部內容及信封,除註記收文日期,以明確送達日,並請儘速通知並完整交予本所,以維 貴企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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