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第154期 發行反避稅-我國個人CFC(受控外國公司)所得基本稅額專篇

  1.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1條規定:
    個人及其關係人(詳五、)直接或間接持有(透過關係企業)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詳四、)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且該關係企業無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各款規定(營利事業CFC豁免規定)者,於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之情形,該個人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計算營利所得,與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合計,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但一申報戶全年之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前項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詳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認定。
    關係企業自符合第一項規定之當年度起,其各期虧損符合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三項規定之查核簽證(詳八、九、),並由個人依規定格式填報及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十年內,自該關係企業盈餘中扣除,依第一項規定計算個人之營利所得。
    個人於實際獲配該關係企業股利或盈餘時,於減除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營利所得後之餘額,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入獲配年度之所得。但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營利所得,未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者,不得減除。
    第一項規定之營利所得於實際獲配年度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於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後,自各該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年度依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計算之基本稅額中扣抵(國外稅額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營利所得,而依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詳六、七、)。
    前五項之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營利所得之計算、虧損扣抵、國外稅額扣抵之範圍與相關計算方法、應提示文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之關係企業當年度適用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四(PEM)規定者,不適用前六項規定。
  2. 符合下列全部要件之公司為受控外國企業(CFC)
    1、公司設立於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者。
    2、台灣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股≧50%或具重大影響力者。
  3. 公司所在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財政部每年底公告)
    1、公司所得稅低於我國營所稅率70%以下(≦20%x70%=14%)。
    2、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僅於實際匯回時計入課稅。
  4. 關係企業
    1、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股份>20%。
    2、為該公司最大股東且持股>10% 。
    3、個人、配偶及二親等內親屬擔任該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或相當及更高階級之人。
    4、該公司過半數之董事是由個人直接或間接持股>50%之公司派任。
    5、對該公司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具控制力。
  5. 關係人
    1、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同一綜所稅申報戶之親屬。
    2、關係企業的內部人員: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及更高層級之人及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董事、
    監察人及其配偶副總、協理、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3、信託之受託人、受益人。
    4、財團法人相關:捐贈達該法人基金總額1/3;個人、配偶、二親等內親屬擔任過半董事。
    5、合夥事業相關:個人、配偶擔任合夥人之合夥事業;合夥事業中其他合夥人及其配偶。
    6、個人對另一人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在其財務、經濟或投資行為具有實質控制
    能力。
  6. CFC所得豁免申報及免申報規定
    1、符合下列之一者豁免申報
    a.設立登記地有實質營運活動(應符合以下全部要件者)
    (1.)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
    (2.)有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
    (3.)公司當年度被動收入<10%(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貨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
    b.公司當年度盈餘在NT$700萬元以下(未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依規定申報)
    (1.)單一CFC≦NT$700萬元。
    (2.)個人同一綜所稅申報戶之親屬所屬之CFC盈餘合計≦NT$700萬元。
    2、免申報
    個人、配偶及二親等內親屬合計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10%者。
  7. CFC所得認定及課稅規定
    1、個人將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計算後,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2、自CFC規定生效後的公司盈餘才需列入計算。
    3、CFC若有轉投資非低稅負地區,盈餘中僅需列人實際獲配股利的部分。
    4、CFC發生之虧損可後抵10年(限扣抵同類型所得)。
    5、CFC後續實際分配股利時,已課徵之部分不再課稅。
  8. 申報應備文件
    1、投資架構圖。
    2、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變動明細。
    3、CFC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報。
    4、CFC所得計算表。
    5、CFC前10年虧損扣除表。
    6、符合抵扣規定之境外納稅憑證(需公認證)。
    7、CFC轉投資事業的財報及相嗣股東會議事錄。
  9. 備查文件
    1、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變動明細。
    2、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
  10. 施行日期
    民國11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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