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60期 112.09.01發行

  1. 納稅義務人買入房地簽訂合約後,如發生追加減帳或協議折價,應以最終結算所實際支付的價金為取得成本,而非以買賣合約之契約總價為取得成本,計算繳納所得稅。
  2.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其遺產稅納税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3. 我國受控外國企業(營利事業CFC /個人CFC)制度,已於今年 (112年)起施行。營利事業或個人,應將所持有符合要件之受控外國企業,且符合要件之當年度財務會計之稅後盈餘;營利事業應列為當年應課稅之投資收益;個人則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海外所得;以上營利事業及個人,於實際獲配股利不再計入課稅。
  4. 政府對於營利事業或個人所持有受控外國企業,可能的查稅管道:1、CRS國際通報制度(雙方定期自動交換/一方自發提供資訊)。2、我國租稅協定國進行租稅資料交換。3、企業進口/外銷之國際貿易文件。4、透過政府機關協助的對外投資。5、受控外國企業的OBU帳戶開立在台灣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其授信業務。6、受控外國企業回台投資。7、購買國際稅務解密資料。
  5. 產業創新條例10之1條智慧機械及5G系統投資抵減,將於2024年底落日,若有購置設備需求之企業請把握機會,注意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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