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65期 113.07.01發行

  1. 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而原股東未按持股比例認購,係由特定人(二親等以內親屬/實質經濟利益仍歸二親等以內親屬等)認購新股者,應以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等規定,調整估價重新計算增資日當天之資產淨值作為參考之認購價格。否則,若每股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且總價差鉅大,將遭致補稅及罰鍰。
  2. 企業利用負責人或配偶個人收受銷售貨物或勞務款項的帳戶,可能被銀行列為可疑帳戶通報調查局,並轉交國稅局進行逃漏稅之調查。提請注意!
  3. 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的獎勵金,應依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並應依法開立或取得相關憑證,以免申報錯誤。
  4.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收回境外投資股本或財富管理本金、向境外金融機構之借款、撤回原預計境外投資之資金、處分境外財產不屬增值部份、及國際貿易存放於境外之資金等,都不是所得而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之境外所得無關。但,其在境外從事各項投資、營運活動、提供勞務及處分資產等所取得之所得,全年合計若達新台幣100萬元時都應依前開規定,在獲配、取得及處分的年度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5. 納稅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時,主張自遺產總額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價值,應於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予生存配偶。
  6. 贈與土地同時符合「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當事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擇一選擇適用。惟,選擇適用「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配偶在持有該土地期間,若是曾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能於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用之情事發生時,日後該筆土地再移轉時,即使當下恢復作農業使用,仍應課土地增值稅;選擇以「配偶贈與」的方式移轉農地,配偶日後再移轉第三人,該筆土地只要移轉當時符合作農業使用,仍然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7. 個人綜合所得稅未完成申報程序,國稅局依標準扣除額計算核定應納稅額後,不得改列舉扣除額計算已核定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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