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契約書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並載於同一契約書中,做概括之承攬,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惟契約內容僅為動產買賣,未載有收付安裝費用,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做簡易之安裝、試機,以示擔保交易品質者,該契約可免依承攬契據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 個人購置房屋再出售產生利得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繳納所得稅。前開所得之計算分別有核實與推計二種方式。核實方式計算所得者,所得人應保存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移轉而支付之費用等相關證明文件;推計方式計算所得者,除依財政部頒布之各項標準計算所得外,尚可按產險公會公布之房屋裝修標準,計算減除房屋改良而支付之費用。因此,個人所有房屋進行裝修時,如未能取得相關證明文件,應至少保存裝修前後之相關照片,作為爭取依前開產險公會之標準,計算減少房屋出售所得之證明文件。
-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不動產,依據遺產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計算繳納遺產稅。此時,因這不動產仍屬「贈與」原因取得,不是「繼承」原因取得。因此,若前開贈與之不動產,被繼承人雖是於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其贈與若發生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人(繼承人)再出售時,仍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依法應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 產創條例第23-3要求之未分配盈餘減除,投資日(投資完成年度)與付款年度必須同時考慮。投資日是決定我們可以減除哪幾個年度的未分配盈餘;付款日是以有實際支付事實年度時才能申報減除。因此,分期付款購買設備適用前開之未分配盈餘減除,應特別留意投資日及付款日之規定。
- 因應房屋稅新制,原按自住住家用課繳房屋稅之房屋,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將自114年期起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稽徵機關為因應新制上路已訂定輔導措施,並發函通知納稅義務人於114年3月24日(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次一工作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依通知如期設籍者,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直接核定繼續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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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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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2024-08-23 10:50:422024-08-23 08:51:07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66期 113.09.01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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