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68期 114.01.01發行

  • 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所得,應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然若其有短漏報所得,除個人綜所稅應補稅及處罰外,營利事業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仍應就短漏所得按當年適用稅率計算行為罰。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之所得,係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 父母借款予子女,應保留相關借款之基本證據,包含a.與市場利率相當之利息匯款記錄、b.子女之收入足以支付利息及還款之財務能力。以免國稅局於查核借款資金時,認定以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
  • 自己出資購買農地,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贈與標的會被視為「購地資金」,而非土地(農地),因此不能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的免稅規定。
  • 經都市計劃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之道路用地,,依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一雖規定,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但該道路用地應先計入遺產總額,再同額列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方屬課稅標的,而可用以抵繳遺產稅。
  • 遺產稅申報,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確實是很好用的節稅方式,應以現金、股票或是動產等遺產為優先考量,因為如果是土地,配偶再出售時,可能有巨額土增稅需要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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