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69期 114.03.01發行

  1. 為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貴企業受領政府各項補貼款(疫後補貼息)核准函及入款存摺影本、轉投資之股利憑單、關稅退稅專戶存摺影本、利息收入(廠商贊助金)、扣繳憑單,及截止至12月31日之各項應收(付)帳款及應收(付)票據明細、存貨明細表、銀行存款、銀行借款餘額、轉投資餘額明細等資料,請於114年3月10日前提供。另請再次檢視是否尚有遺漏證券交易、保險理賠、領受賠償之違約金收入、轉投資公司之註銷或減資證明文件及車輛房地等買賣交易文件。若有,請及時提供憑以入帳,以免受罰。
  2. 為正確辦理 貴企業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貴企業透過銀行購買海外基金等,除取得收受配息或處分交易憑證水單外,請務必向往來銀行索取113年全年交易所得明細表,並加以勾稽核對正確後,轉交本所,以免遭補稅處罰。
  3. 114年,每月給付屬境內居住者之員工薪資,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 貴企業應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扣取5%稅款,其應扣取之稅額在2,000元以下時免予扣繳;其填有免稅額申報表者, 貴企業可分別按薪資扣繳率表所載扣繳金額扣取稅款,或由員工選擇自願按5%扣取稅款。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每次給付之金額在88,501元以上時,應按每次給付金額扣取5%之稅款。 貴企業當月份所扣取以上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填具繳款書繳納之,並將繳清稅款之繳款書提供本所。另為 貴企業依法正確完成上開代扣繳所得稅義務,及正確申報扣免繳憑單, 貴企業現職員工及之後新進員工,均請備妥其免稅額申報表及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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