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77期 115.07.01發行

  • 購置房地未劃分價款,於列報房屋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應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税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房屋之購置價款(含營業稅,以下簡稱含稅)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總額之比例計算,並以不含稅之金額【房屋之購置價格/(1+營業稅徵收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金額;土地之購置價款,則依土地公告現值占前述總額比例計算,土地部分不得併同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目前實務上,稽徵機關是以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六個月,認定為「婚嫁時」。若同一年度有兩人以上子女結婚,分別各贈與新台幣100萬元財物,均不計入贈與總額。
  • 公司組織、獨資合夥組織的企業,解散、歇業、稅籍登記註銷,相關事項之基準日:
相關事項   公司組織 獨資合夥組織
扣免繳憑單申報 解散或歇業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日之「次日」起10日內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歇業登記日之「次日」起10日內
清算期間 清算完結日之「次日」起10日內

(如跨越二年,第1年應次年1/31前)

清算完結日之「次日」起10日內

(如跨越二年,第1年應次年1/31前)

營業稅申報 解散或歇業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發文「之日」起15日內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歇業登記發文「之日」起15日內
清算期間 1.清算期間:次期開始15日內

2.清算完結:清算完結「次日」起15日內

1.清算期間:次期開始15日內

2.清算完結:清算完結「次日」起15日內

決算期間   當年度1月1日起至解散「之日」止 當年度1月1日至歇業「之日」
決算申報   自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 自商業主管機關核准歇業登記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
清算期間   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       (可向法院聲請展延) 自歇業「之日」起3個月內
清算申報   自清算完結「之日」起30日內 自清算完結「之日」起30日內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76期 115.05.01發行

  •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就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等投資抵減項目,得申請投資抵減,貴企業若投資於符合規定項目,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得就支出金額,按規定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貴企業若有符合投資抵減項目,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前(115/06/01),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洽本所專責人員。
  •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回出售地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應追繳原退還稅款。前開移轉包括出售、贈與、法拍、夫妻贈與等,前開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未設戶籍等。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75期 115.03.01發行

  1. 夫妻離婚時,雙方剩餘財產之分配,依民法規定,婚後取得的財產與婚前財產之孳息(例:房地出租的所得、股票受配的股利)應列入分配範圍,但自然增值如市場漲價(例:婚前持有的房地婚後的漲價部分、婚前持有的股票婚後的漲價部分),非屬孳息,且與配偶協力無關,法院裁判見解認為不應納入。
  2. 民法對於夫妻財產制的規範相當有限,未必符合各別夫妻的財產狀況與規劃需求,有理財知識與相當財富的夫妻,則可透過「婚前契約」來搭配法定與分別財產制。婚前契約一般來說,通常指結婚前(也可在婚姻中),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中與婚姻關係解消後的家庭費用、支出、財產歸屬與瞻養費、子女扶養費等事項,預先予以約定,作為夫妻間的契約而具有拘束力,也可在婚姻中經雙方合意隨時修改。
  3. 依遣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目前實務上,稽徵機關是以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六個月認定「婚嫁時」。若同一年度有兩人以上子女結婚,分別各贈與新臺幣100萬元財物,均不計入贈與總額。
  4. 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課稅所得額加計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交所得,應依序減除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停徵所得稅之證交損失,不得逕自選擇損失扣除年度及金額,當年度無停徵所得稅之證交所得可供減除,或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減除。
  5.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如員工尾牙抽獎、提供客戶摸彩),視爲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如於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作為交際使用,以相關科目全額列帳,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無償饋贈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74期 115.01.01發行

  1. 買方取得賣方支付之賠償款,其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代價,免徵營業稅且免開立統一發票。 因該賠償款非屬營業税課税範圍,若買方誤開立賠償款之統一發票予賣方,賣方如將前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規定,補稅及處罰。賣方並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所得類別其他所得申報以買方為所得人之免扣繳憑單交予買方。
  2.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後,如有餘存貨物,該等餘存之貨物在原購進時所支付之營業稅,已依法申報扣扺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貨物之所有權即移轉與債權人,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應以時價(即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3. 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然若其有短漏報營利所得,除個人綜所稅應補稅及處罰外,營利事業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仍應就短漏所得按當年適用稅率計算行為罰。但該獨資或合夥組織受處罰所繳納之罰鍰,可自該營利事業所得減除,減除後之金額,始屬該資本主或合夥人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之金額。
  4. 已申經核准之疫情免加息分期繳納、稅捐稽徵法第26之1條之加息分期繳納,及關稅影響免加息繳納之税捐,於繳納仍有困難時,可再以不同事由另案申請分期繳納。尤其前開應加息分期繳納之稅捐,若符合要件,可另案申請免加息之關稅影響分期繳納。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73期 114.11.01發行

  1. 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但書:「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變更,或破產管理人處理之破產事務經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時,應隨時填發免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同法第92條第1項但書:「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變更,或破產管理人處理之破產事務經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之規定,並不包括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此,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年度中發生前開事項時,並無前開提前申報扣免繳憑單之適用,可於次年1月底前完成申報即可;執行業務者事務所年度中辦理註銷,其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之申報,及執行業務者之該執行業務所得之綜合所得稅申報,均於次年5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前完成申報即可。
  2.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訂之解散日與會計年度結束日為同一日(例:股東會決議 12 月 31 日 結束,次年 1 月 20 日經濟部發文獲准解散),得自行擇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依此,其結算及決算期間分別均為當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清算期間則為次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16 日。其結算或決算及清算申請期間,分別為次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1 月 21 日至 3 月 6 日及 3 月 16 日至 4 月 14 日。 惟,此涉 ARE 及扣繳憑單之申報仍存有疑義,而應避免以年度結算日為解散日。解散日應選擇訂在每 年 4 月至 11 月間為宜。
  3. 為落實憲法法庭判決,財政部訂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此原則適用於113年10月28日已發生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繼承案件。 重點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即「擬制遺產」)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並可主張減除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減少稅負。此類案件,配偶、全體繼承人會分別收到配偶稅單及全體繼承人稅單。配偶稅單的遺產稅金額是按擬制遺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
  4. 透過夫妻贈與將土地贈與登記給配偶,因為夫妻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贈與之一方於二年內死亡,該不動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繳納遺產稅。是類案件經取得並保存遺產稅繳清證明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時,受贈之一方於出售該不動產時,可以配偶死亡日之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價值計算土地增值稅,而非以死亡配偶原始取得日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提請注意以免增加稅負。
  5.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網紅自平台取得分潤收入,形成「網紅、平台、廣告主、觀眾」四方交易關係。此類交易認定為新興網路交易型態,課稅原則如下:①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的表演勞務不屬專業性勞務或受僱勞務,應課徵營業稅。②平台自廣告或觀眾取得的收入、網紅自平台取得的分潤,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③稅務判斷除依契約方(網紅與平台)外,亦須參考實際觀眾所在地。若付費或免費觀眾位於境內,相關分潤收入即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④境內部分應依稅率5%繳納營業稅(查定計算者依1%計徵);境外部分因使用地在境外,可適用零稅率申報。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72期 114.09.01發行

  1. 被繼承人生前與建商簽定「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如果在房屋興建完工交屋前死亡,係被繼承人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的權利,而非房屋、土地之所有權,繼承人應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累計已付之價款,計入債權總額申報繳納遺產稅。
  2. 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税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因此,從事網路銷售應申請稅籍登記時間點,應按行為時營業稅起徵點標準判斷;依加値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税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徴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因此,經營實體店面營業人,不論當月銷售額是否達營業稅起徵點,都應該在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
  3.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是指下面2種情形:
    ①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②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有居所,而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已經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停留超過365天,都算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
    而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就是指不屬於前面所講的情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對於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及非我國國民,遺贈稅法設有限制,明定不可扣除七大扣除額,包括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父母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父母及受扶養兄弟姊妹扣除額、農地農用扣除額、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財產已納遺產稅扣除額等。而喪葬費用、未償債務、稅捐、罰款等扣除額,則僅限於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71期 114.07.01發行

1、 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供勞工各冊及相關資料,或未於每年2月與8月底前申報勞工每月提繳工資調整金額時,勞保局自114年6月1日起啓動「勞工退休金裁罰新規
定」如下:
(1) 雇主經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依規定辦理,將自違規當日起回溯一年內累計違規次 數,其裁罰執行標準:第1次違規:罰鍰3萬元。第2次違規:罰鍰6萬元。第3次違規:罰鍰12萬元。第4次違規:罰鍰24萬元。第5次以上:一律罰鍰30萬元。
(2) 針對未申報提繳、停繳手續或未保存必要資料者,按月處罰至改善為止:第1次違
規:每月罰2萬元。第2次違規:每月罰4萬元。違規達5次以上:每月罰10萬
元。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70期 114.05.01發行

  1. 個人或營利事業買賣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屬證券交易損益。非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屬於財產交易,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所得課徵所得稅。
  2. 為避免短期單獨出售車位適用房地合一之高稅率增加稅負,納稅義務人同時購買房地及車位時,應於買賣契約中分別載明房地及車位價格。否則該車位單獨出售時,稽徵機關將以車位現值及房地現值計算出售車位之取得成本。
  3. 遺產稅申報,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確實是很好用的節稅方式,應以現金、股票或是動產等遺產為優先考量,因為如果是土地,配偶再出售時,可能有巨額土增稅需要負擔。
  4.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如實際分回房地價值等於可選配價值,於房地交換時,免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日後出售分回房地時,不得將房地互易時取得之統一發票所載含稅銷售價格計入成本,而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原始取得成本,申報計算繳納房地合一稅;實際分回房地價值高於可選配價值而給付差額價金,於房地交換時,免報繳房地合一稅,出售分回房地時,成本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取得成本加計給付價金認定;實際分回房地價值低於可選配價值而收取差額價金,該收取之差額價金係屬出售該參與合建之部分土地,應於房地交換時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日後出售該分回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取得成本扣除所收取價金之部分土地取得成本後之金額認定。
  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即刻就個人CFC營利所得申報案件及自行蒐集的課稅資料,辦理112年度個人CFC案件的選案查核。112年度個人如有前揭應申報而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或已如期申報,惟經自行檢視有短漏報CFC營利所得情形者,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的利息,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