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04期 103.05.01發行

  1. 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應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所 得,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原則,並非可任意選擇依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 所得標準申報。
  2. 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所得稅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 費者,應視同承租人支付租金,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出 租人之租金收入及扣繳稅款,以免短報而遭罰。
  3. 財政部已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企業認列外銷損失,每筆不超過新台幣90 萬元時,可以不必再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4.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4/12日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在明年底前清查5.7萬 待查企業的勞退舊制提撥狀況,要求雇主補足退休準備金,並擬修訂勞基法相關罰 則,請 貴企業自行檢示提撥情形因應。
  5. 依特銷稅條例及財政部函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倘有部分面積供營 業使用或出租,因與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要件不符,應課徵特銷稅。惟 透天房地如部分樓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僅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因一般樓房各層之用途原則上不受他層之影響,是銷售時准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比例 計算課徵特銷稅。
  6.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即死亡,該土地應以死亡日之土地公告現值列報 遺產,並以同額列報生前未償債務;其已收取餘存之價款(一般遺產)及尚未收取價款(應收 債權)均應同步列為遺產課稅。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03期 103.03.01發行

  1. 個人出售因受贈而取得之房屋,應以該房屋受贈時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成本,計算該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2. 為落實移轉訂價查核制度及維護租稅公平,稽徵機關已將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列為例行性查核作業範圍。
  3. 出售因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之未上市櫃股票,如該股票持有期間自第一次贈與前之取得日起算至轉讓日止滿一年以上,其證券交易所得可以半數為所得計算應納所得稅。
  4. 公司企業或合夥企業受理股東或合夥人辦理有關遺產或贈與股權之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或核定免稅,或不計入遺產總額,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否則應受處15,000元以下之罰鍰。
  5.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台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8405比1。
  6. 捐贈現金予公益團體為免辦產權登記且金額超過贈與稅免稅規定者,請先向稽徵機關申請審查,並核發證明後再交付,以免事後發現受贈單位不符規定,而遭補稅及罰鍰。
  7. 銷貨退回係當事人同意解除契約,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他方返還商品之行為,若逕行取回貨物,非屬銷貨退回,原繳納之營業稅依法不得退還。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02期 103.01.01發行

  1. 自103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再調高0.5%,應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9.5%(含就業保險費率1%)計算,請注意。
  2. 103年起營利事業申報各類扣免繳憑單得免填發給所得人(納稅義務人),但所得人(納稅義務人)為事業、機關、團體者等,或如所得人(納稅義務人)要求時仍應填發。
  3. 發票非開立錯誤不得作廢重開。營業人若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只要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的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就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01期 102.11.01發行

  1. 未上市證券發行公司於辦理股東股權移轉過戶登記時,應檢視證券交易稅或遺產贈與稅之繳清或免稅證明文件,以免負擔賠繳(買賣)或受罰 (繼承或受贈)。
  2. 子女結婚登記日期前後6個月內,父母親各自贈與子女婚嫁財物在100萬以內不計入贈與總額。惟辦理申報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身份資料與子女結婚登記後之戶籍資料(申報時尚未辦妥結婚登記,列管俟登記以後補附)。
  3. 公司推廣貿易業務舉辦國際展覽或參加展覽等活動時,得向國際貿易局申請補助,詳情請參閱「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輔助辦法」。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00期 102.09.01發行

  1. 台北國稅局試辦簡訊申請所得財產資料快速又便利, 申辦專線: 0963495448, 簡訊內容: ”我要速速辦, 申請人電話號碼及姓名”, 即有專人聯絡。限攜帶身分證正本於8:30—18:00親自取件。
  2. 債權人透過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事前未申請拋棄利息或約定抵充順序, 法院拍賣後將優先分配抵償利息, 之後才償還本金. 前開優先獲分配之利息無論本金是否受償, 均應列報為獲分配年度之利息所得計算應納所得稅, 否則將遭補稅罰鍰。
  3. 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時, 受益人領取之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 應於30天內申報繳納贈與稅。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99期 102.07.01發行

  1. 個人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收到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課稅年度。
  2. 健保法第2條規定之扣費義務人係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3. 健保法第31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股利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其中之「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並不包括合作社、獨資、合夥企業之盈餘。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97期 102.03.01發行

  1. 為免土地交易產生糾紛,購買工業用地前應先確認該土地土壤是否受有污染。出租房地供承租人作為工廠使用者,出租前應確定承租人從事生產產品之過程是否污染土壤,以確保權利。 (受污染土地由地政機關註記後將影響日後交易。)
  2.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每年3月份會依中央銀行通報上一年度個人結購外匯資料,通報各地區國稅局,列為當年度外匯資金查核選案對象。
  3. 非都市計劃之素地出售非特銷稅之課稅範圍,惟前開土地若與房屋合併出售則該土地及房屋均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4. 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損益自102年起仍納為基本稅額條例之稅基,惟其中部分已修正,其重點如下:(1)扣除額由200萬元降為50萬元,(2)徵收率由10%提高為12%,(3)持有滿三年之股票其所得減半課稅。
  5. 土地、房屋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該土地與房屋租賃收入均得減除必要損失費用(列舉或按部頒43%均可)。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96期 102.01.01發行

  1.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若於101年度以前有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而102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後,證券交易所得即自綜合所得稅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中排除,免再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亦無600萬元免稅額的適用,但卻屬證券交易所得強制核實課稅範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以個人為計算單位,按15%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2. 公司自其他營利事業受贈之所得(例如:提供廠商尾牙贈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該營利事業給付時免予扣繳,惟應填發免扣繳憑單,並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其他所得勾選「97受贈所得」。
  3. 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摸彩活動所發給的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中獎人身分辦理扣繳,並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如摸彩的獎項為獎品,應按獎品的實價為獎額扣繳稅款。
  4. 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將於102年底落日,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如欲再享有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純益率降低1%或非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降低2%之優惠者,應儘速配合使用電子發票,方得繼續適用。
  5. 二代健保已於102年1月1日起實施,如有疑問請至健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w)右方「健保政策區」點選二代健保,進入後即可看到二代健保專區的選項,或付費委由事務所統計整理、開單繳費、及年底明細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