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49期 110.11.01發行

  1. 個人或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50%)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非上市櫃、興櫃)或出資額,該被投資之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50%)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自110年7月1日應依房地合一2.0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前開價值比之計算,分子為房屋、土地之時價,分母為帳面淨值及前開時價與帳面價值差額之合計數。
  2. 營利事業丶機關團體使用跨境電商提供之各項服務,並以員工個人信用卡刷卡支付之費用,除應取得、保存證明確係該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使用之契約書、結帳單或商業發票(購買者應載明為企業而非只有個人之記載)外,若屬應扣繳之所得,則應於該員工向該營利事業、機關團體請款之曰起10天內完成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等事宜。
  3. 營利事業有關生產技術之權利金支出,應依合約或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於有效期間內按期攤折,並列為製造費用。其係自境外購入者,應依租稅協定及扣繳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事宜。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48期 110.09.01發行

  1. 因受疫情衝擊影響, 貴企業若有申請營業衝擊補貼,請提供受領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及相關核准函予事務所,以利帳務處理。
  2. 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承包工程因工程延宕違約之罰款,或因施作過程造成損害之賠償,與上開應收價款係屬二事,雖經與業主協議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或賠償金,營業人仍應就抵付前之應收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不得僅就抵付後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否則仍應遭補稅及處罰。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47期 110.07.01發行

  1. 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股票股利,僅作股數增加之註記,無需作帳務處理。出售時之帳務處理,則應以計入該股數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並計算證券交易損益;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現金股利、股票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課稅,但處分該股票若含有前開受配之股票股利時,該受配之股票應以面額併入成本,計算繳納基本稅額。
  2. 經濟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資金紓困措施,包括營業衝擊補貼(110年5-7月)、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110年4-6月),其受理期間分別為110年6月7日至110年8月31日或經費用罊為止,及110年6月7日至110年8月2日或經費用罊為止。請檢視 貴公司是否係屬上開補助範圍之行業,及營收減降是否符合上開規定。 貴公司若符合上開要件,需要申請時,為免申請不著,敬請儘速提出申請或洽本所專責人員。另經濟部前開措施尚包括舊有貸款展延、營運資金貸款及振興資金貸款及利息補貼等方案, 貴公司若有需要,請逕洽往來銀行。
  3.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之前,已實際交付者,則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為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補稅處罰, 貴公司若有上開不動產之出售,敬請提供本所除買賣契約外,包括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或實際交付日期之證明文件。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46期 110.05.01發行

各級政府補助款收入(紓困補助,產創補助,參展補助,利息補貼等)、保險理賠收入、購買節能電器及車輛汰舊換新所領取之貨物稅退稅款、國內外轉投資收益、金融機構利息收入、購買海外基金利息或贖回收入、三角貿易佣金收入、海關退稅收入、違約金收入、勞工退休準備金剩餘款領回收入、中獎奬金收入等,皆為企業最容易漏報之營業外收入。

為正確辦理 貴企業109年度結算申報,請依據本所提供之企業結算檢查表逐項檢視勾選後,若有上開收入及應轉交本所而未轉交之單據、或稅務相關訊息,敬請隨即提交本所。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45期 110.03.01發行

  1. 為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貴企業有關因新冠肺炎紓困所申請之各項補助核准函及入款存摺影本、轉投資之股利憑單、關稅退稅(政府補助款)專戶存摺影本、利息收入(廠商贊助金)扣繳憑單及截止至12月31日之各項應收(付)帳款及應收(付)票據明細、存貨明細表、銀行存款、銀行借款餘額等資料,最遲請於110年3月5日前提供。另請再次檢視是否尚有遺漏證券交易、保險理賠、受賠償之違約金等收入之文件。若有,請及時提供憑以入帳,以免受罰。
  2. 貴企業購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之電子勞務,應於款項支付之10天內依法辦理扣繳申報事宜。為減少負擔, 貴企業於支付上開營利事業之應扣繳所得時,可自行前往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與我國簽訂租稅協定之國家,或申經我國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貢獻程度之名單,並向該外國營利事業索取核准函,以資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適用低於20%之扣繳率。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44期 110.01.01發行

  1. 110年1月31日前應完成109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 貴企業相關支出憑證及繳款書等文件(薪資表、租金支出、捐贈及律師等執行業務者之收據),請於1月10日前併同109年11-12月份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供本所。
  2. 轉投資獲配股利,依法應併入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免稅銷售額,請併同109年11-12月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供股利憑單或股利發放通知書,以憑計算不得扣抵比率,調整應補退稅金額。
  3. 營利事業盈虧互抵年限為十年, 貴企業109年度若有虧損且為留供未來10年內有盈餘時扣除,或前十年經會計師簽證留有尚未扣除之虧損,而本年度產生盈餘,為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應委由會計師辦理稅務簽證。有上開需求者,至遲請於110年1月15日前通知本所。
  4.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企業支付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六項費用,應依法扣取並繳納補充保費,且應於次年1月31日前辦裡上開保費明細申報。本年度應扣取並繳納之上開補充保費, 貴企業是否如數扣取並繳納,應自行檢視,並依限辦理明細申報,或委託本所代為處理。若需要委由本所代為處理時,請洽本所專責人員。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43期 109.11.01發行

  1. 稽徵機關持續針對大額或頻繁之資金往來進行專案查核。若遭選案查核時,無法舉證證明非營業行為之公司與公司或與個人間之資金往來,將可能被認定係漏開統一發票或漏報收入補稅罰鍰。為避免承擔無謂之風險, 貴企業名下之銀行帳戶應予避免與營業無關之資金流動。
  2. 舊制勞工退休金專戶隨著舊制員工漸漸退休不再使用,可向主管機關辦理結清退還結餘款(可於申辦前與本所聯絡)。惟前開退回之結餘款,應以該核准函之核准日期,為列報其他收入之權責日期。為免遺漏遭補稅罰鍰, 貴企業若有前開結餘款之退回,請即時提供該核准函影本。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42期 109.09.01發行

  1. 疫情期間(109年4至6月),貴企業若受有政府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請提供受領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及相關核准函予事務所,以利 貴企業帳務必要之處理。
  2. 個人、企業或相關團體,購置符合貨物稅條例規定之貨物(汽車),申請退還貨物稅,非屬所得性質。個人申請前開退稅,無需併綜合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申請人為企業或機關團體者,應以申請退稅年度為權責年度。於購置當年度申請者,列為資產成本或該費用項目之減項;於次年度申請者,則應列為該年度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或其他收入。 貴企業若有上開貨物稅退還之申請時,請提供申請書影本,以利如期列帳,以免受罰。
  3. 事業、機關、團體給付員工依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200,自當年度申報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貴企業若有上開薪資之支出,敬請以書面提供該薪資支出之證明文件,以利租稅減免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