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37期 108.11.01發行

  1. 各區國稅局利用銀行帳戶大額或頻繁之資金往來,進行專案查核、掌握企業或個人逃漏稅行為。被列選之案件,當事人對於流入或流出之資金,若無法證明與營業行為無關者,將可能被視為漏開發票、漏報收入,補稅並罰鍰,提請注意!  貴企業必要流入銀行帳戶之資金,若與銷售行為無關者,請務必妥為保存證明文件。
  2. 公司法第222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受委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其他職員,係指除公司董事、經理人外,其他為公司服務之人,而該項勞務須為監察權行使所及者始屬之)。  貴企業委任之監察人,若身兼公司職員,並在公司名下投保勞工保險,請避開監察人監察權行使所及之職務,以免造成勞工保險給付請領時,不必要之困擾(詳附件)。
  3.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並無應在境內發生之限制。 貴企業員工境外出差,發生與業務有關之交際費,應要求員工取具合法憑證,依法列報交際費,以免增加稅負。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35期 108.07.01發行

  1. 為免稽徵機關調查企業名下金融帳戶之存入、領取款項時,無法舉證證明存入、領取款項與業務無關,而遭補稅罰鍰,提請注意,與貴企業業務無關之款項,勿在 貴企業名下之金融帳戶存入、領取。
  2. 尚未確定工程總價之工程合約,應於該合約交付使用時,預估工程總價,繳納印花稅,俟該工程完成後,再依實際工程總價,補足或申請退還溢繳之印花稅。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34期 108.05.01發行

  1. 各級政府各項補助款收入、保險理賠收入、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外銷出口收入、海關退稅收入、違約金收入、勞工退休準備金剩餘款領回收入、中獎奬金收入,為企業最容易漏報之營業外收入。為完整辦理107年度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貴企業應再次檢視,若有上開收入,及應轉交本所而未轉交之單據、稅務相關訊息,敬請隨即提交本所。
  2. 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自108年4月1日起展開。 貴企業應自行檢視,若有遺漏未申報之銷售額,請儘速完成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若需要協助,請洽本所專責人員。
  3. 給付非居住者各項所得(薪資、廣告費、權利金、專利授權費……等),應於給付時,按所得稅法規定扣取稅款,並於10曰內繳納該税款及申報扣繳憑單,提請注意。倘有疑問,請洽本所專責人員協助。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33期 108.03.01發行

  1. 為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貴企業有關轉投資之股利憑單、關稅退稅(政府補助款)專戶存摺影本、利息收入扣繳憑單,及截至12月31日止之各項應收(付)帳款、應收(付)票據明細、存貨明細表、銀行存款、銀行借款餘額,及當年度財產交易、保險理賠、違約金收入等資料,最遲請於108年3月15日前提供,以利結算申報作業。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32期 108.01.01發行

  1. 108年1月31日前應完成10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 貴企業相關支出憑證及繳款書等文件(薪資表、租金支出、律師費及捐贈等收據),請於元月10日前併同107年11-12月份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供本所。
  2. 轉投資獲配股利,依法應併入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免稅銷售額,請提供股利憑單或股利發放通知書,以憑計算不得扣抵比率,調整應補退稅金額。
  3. 營利事業盈虧互抵年限為十年, 貴企業107年度若有虧損且為留供未來10年內有盈餘時扣除,或前十年經會計師簽證留有尚未扣除之虧損,而本年度產生盈餘,為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應委由會計師辦理稅務簽證。有上開需求者,至遲請於108年1月15日前通知本所。
  4. 公司法新制已上路,股份有限公司可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公司僅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得不設監察人,並不適用公司法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貴公司擬修改章程置董事一人或二人或不設監察人者,相關適用之資訊,洽本所登記服務人員。
  5.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企業支付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六項費用,應依法扣取並繳納補充保費,且應於次年1月31日前辦裡上開保費明細申報。本年度應扣取並繳納之上開補充保費, 貴企業是否如數扣取並繳納,可自行檢視,並依限辦理明細申報,或委託本所代為處理。若需要委由本所代為處理時,請洽本所專責人員。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31期 107.11.01發行

1.公司法修法重點:(1)因應洗防評鑑,增加法人透明度(每年定期申報董事、監察人、登記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股東基本資料等)。(2)友善新創環境。(3)彈性企業經營(不強制設三董等)。(4)保障股東權益(降低有限公司出資轉讓及股東同意權門檻等)。(5)強化公司治理(降低少數股東提起訴訟門檻等)。(6)符合國際潮流(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公司外文名稱登記等)。以上修正,主管機關預計今年11月1日上路。

2.上開修正,其中因應洗錢評鑑,所增加之年度申報,為企業(公司組織)自本年度起,應盡之申報義務。  貴企業可自行申報,或委由本所辦理申報。若需要委由本所代理申報時,本所將酌收工本費,並請於11/15前通知本所。

3.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但投資於境外公司來台上市(櫃)之股票(KY股),其所獲配的股利,屬營利事業之境外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貴企業若有上開投資獲配股利,為避免遺漏,敬請提供相關文件,以利如數辦理帳務及稅務處理。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30期 107.09.01發行

  1. 自107年1月1日起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股利或盈餘,其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惟若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07年分配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盈餘予上開股東時,其所含可扣抵稅額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
  2. 各地區國稅局為遏止不法逃稅,擴大資料蒐集,並利用各種管道(宅急便…等)取得營業人銷售商品、國內進貨或進口貨物證據。提請  貴企業不論透過任何通路銷貨(進貨),銷售貨物時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如實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且增加行政負擔。
  3. 企業毀棄過期損壞不堪出售之商品,若申請並經稽徵機關核准,得列報當年度損失。故,  貴企業若有前開商品,請勿直接銷毀,應先行通知本所協助完成法定程序。若此,  貴企業除可列報當年度損失外,並可避免超額存貨,增加受調查風險。
  4. 財政部107年7月16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刪除「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之規定。提請  貴企業即日起免作上開記載。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29期 107.07.01發行

貴企業承租房屋支付公用事業之各項費用,如取具統一發票買受人仍為出租人名義者,請隨即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以免影響營業稅申報扣抵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