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68期 114.01.01發行

  • 本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應於114年1月31日前完成申報。因前開申報期間適逢年假(1/25~1/31),貴企業相關支出憑證及繳款書等文件(薪資表、租金支出、捐贈及律師等執行業務者之收據),請提早備妥,並請併同113年11-12月份營業稅申報資料,於114年1月10日前提供本所。
  • 國內外轉投資獲配股利,依法應併入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免稅銷售額(係第一次獲配股利亦同)。貴企業若有相關收入,請務必併同113年11-12月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供股利憑單或股利發放通知書,以憑計算不得扣抵比率,調整應補退稅金額,以免受罰。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盈虧互抵年限為10年。貴企業113年度若有虧損,且為留供未來10年內有盈餘時扣除,或前十年經會計師簽證留有尚未扣除之虧損,而本年度產生盈餘,為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應委由會計師辦理稅務簽證。有上開需求者,至遲請於114年2月15日前通知本所。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企業支付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等六項費用,若達扣取補充保費標準時,應於支付時依法扣取並繳納補充保費,並應於次年1月31日前,辦理上開保費明細申報。上開補充保費是否如數扣取並繳納,請貴企業自行檢視,並依限辦理明細申報。若需要本所協助代為辦理者,請洽本所專責人員。
  • 政府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後全球經濟挑戰,減輕人民負擔、穩定民生物價、調整產業體質及維持經濟動能,以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由全民共享經濟成果。自112 年2月23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施行「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貴企業若因此向金融機構貸款並獲得疫後(低碳)補貼息,為免遺漏增加稅負,請務必將銀行收款記錄或作成明細表提供本所據以入帳。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64期 113.05.01發行

  1. 營業人紙本發票應依發票之序號及時間序開立。若於空白發票之後再行開立發票,該開立之發票,經常被誤以空白發票申報,並造成營業稅漏稅。為免受罰,請 貴企業注意並配合。
  2. 為避免遺漏而遭稽徵機關補稅罰款,請 貴企業再次檢視,若有尚未提供本所之11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單據,請即時聯絡本所專責人員。
  3. 公司捐贈政治獻金,雖可列為費用達節稅效果,但公司若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依規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前開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公司捐贈年度之前一年度財務報表為準。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63期 113.03.01發行

  • 為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貴企業有關受領自政府各項補貼補助款核准函及入款存摺影本、轉投資之股利憑單、關稅退稅專戶存摺影本、利息收入或廠商贊助金扣繳憑單,及截止至12月31日之各項應收(付)帳款及應收(付)票據明細、存貨明細表、銀行存款、銀行借款餘額等資料,請於113年3月10日前提供。另請再次檢視是否尚有遺漏證券交易、保險理賠、領受賠償之違約金收入、被投資公司註銷或減資證明文件及車輛、房地產買賣等之交易文件。若有請及時提供憑以入帳,以免受罰。
  • 第11屆全國立委選舉得票率超過1%之政黨,分別為國民黨、民進黨、民眾黨及時代力量,故自113年1月13日起, 貴企業對於政黨之捐贈,僅限上開4政黨,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 貴企業若透過銀行購買海外基金等,除取得收受配息或處分交易憑證水單外,務請於次年度2月初,向銀行索取全年交易所得明細表,且加以勾稽核對,並轉交本所,以免造成短漏報,遭補稅處罰。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62期 113.01.01發行

  1. 本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應於113年1月31日前完成申報。貴企業相關支出憑證及繳款書等文件(薪資表、租金支出、捐贈及律師等執行業務者之收據),請提早備妥,並請於同年1月10日前,併同112年11-12月份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供本所。
  2. 國內外轉投資獲配股利,依法應併入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免稅銷售額(係第一次獲配股利亦同)。貴企業若有相關收入,請務必併同112年11-12月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供股利憑單或股利發放通知書,以憑計算不得扣抵比率,調整應補退稅金額,以免受罰。
  3. 3.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盈虧互抵年限為10年。貴企業112年度若有虧損,且為留供未來10年內有盈餘時扣除,或前十年經會計師簽證留有尚未扣除之虧損,而本年度產生盈餘,為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應委由會計師辦理稅務簽證。有上開需求者,至遲請於113年2月15日前通知本所。
  4.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企業支付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等六項費用,若達扣取補充保費標準時,應於支付時依法扣取並繳納補充保費,並應於次年1月31日前,辦理上開保費明細申報。上開補充保費是否如數扣取並繳納,請貴企業自行檢視,並依限辦理明細申報。若需要本所協助代為辦理者,請洽本所專責人員。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61期 112.11.01發行

  • 營業人於節慶日宴請或贈送禮品予客戶或員工等,所支付之餐費、禮品等性質支出,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核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之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該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請檢查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是否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金額被逕調整為$72800,若負責人之勞動所得未達前述金額,得提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調降,以免健保之投保金額亦被比照調增。
  •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時,扣繳義務人除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外,還要注意租金扣繳率及憑單申報期限,會因出租人是否為我國境內居住個人,或營利事業有無境內固定營業場所,而有所不同,其扣繳率分別為10%及20%,其申報期限分別為次年1月1日至31日止及代扣繳稅款之日起10日內。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60期 112.09.01發行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或新增條文已於112年7月1日施行,其重點如下:

  1. 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建商應於30日內申報登錄。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解除買賣契契約資訊不實,處罰鍰3 -15萬元。
  2.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新建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而尚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除特定情形外,不得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並不得刊登廣告。違反者處罰鍰50 -300萬元。
  3. 自112年2月10日起符合3種炒作行為之一者(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處罰鍰100 -5000萬元,若涉及公司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亦可針對受僱人及公司進行連帶
    處罰。
  4. 私法人除特定情形外,購買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事前申經許可,且購買後5年內不得移轉、讓與或作預告登記。
  5. 建立檢舉制度,獎金為實收罰鍰金額30 %,最高1000萬元。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59期 112.07.01發行

1、 依貨物稅條例汰換舊車,申請減徵汽、機車貨物稅者,個人領取退稅款屬政府補助性質之其他所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但營利事業退稅款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所得額課稅,貴企業倘有上項收入者,請提供帳戶影本或其他資料,憑以入帳以免受罰。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58期 112.05.01發行

1、 貴企業是否有⑴取得政府各類補助款(如:紓困補助、利息補貼等)、⑵取得車輛汰舊換新之貨物稅退稅款收入、⑶取得購買節能電器之貨物稅退稅款收入、⑷取得保險理賠收入、⑸領回舊制退休金餘款、⑹購買或出售不動產、動產、專利權等收入、⑺各家銀行利息收入、⑻有國內轉投資收益(買賣股票、基金等)、⑼有國外轉投資收益(買賣股票、基金等)、⑽從事國際間三角貿易業務、‎‎‎⑾海關退稅收入、⑿取得往來廠商之賠償收入,以上等等,為企業較易漏報之營業外收入,另⒀至⒂亦為可能之重點。為避免事務所提醒不夠明確,致常有客戶於事後被國稅局追稅情況不斷發生,請 貴企業每年一次,確實依據本所提供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檢查表逐項檢視勾選,以正確辦理 貴企業每年之結算申報,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