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58期 112.05.01發行

1、 貴企業是否有⑴取得政府各類補助款(如:紓困補助、利息補貼等)、⑵取得車輛汰舊換新之貨物稅退稅款收入、⑶取得購買節能電器之貨物稅退稅款收入、⑷取得保險理賠收入、⑸領回舊制退休金餘款、⑹購買或出售不動產、動產、專利權等收入、⑺各家銀行利息收入、⑻有國內轉投資收益(買賣股票、基金等)、⑼有國外轉投資收益(買賣股票、基金等)、⑽從事國際間三角貿易業務、‎‎‎⑾海關退稅收入、⑿取得往來廠商之賠償收入,以上等等,為企業較易漏報之營業外收入,另⒀至⒂亦為可能之重點。為避免事務所提醒不夠明確,致常有客戶於事後被國稅局追稅情況不斷發生,請 貴企業每年一次,確實依據本所提供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檢查表逐項檢視勾選,以正確辦理 貴企業每年之結算申報,謝謝配合!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57期 112.03.01發行

  1. 為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貴企業有關轉投資之股利憑單、利息收入(廠商贊助金)、政府各項補助款(因疫情受領之各項補貼款請再提供其核准函及入款存摺影本)扣繳憑單、關稅退稅專戶影本,及截止至12月31日之各項應收(付)帳款及應收(付)票據明細、存貨明細表、銀行存款、銀行借款餘額等資料,最遲請於112年3月5日前提供。並請再次檢視是否尚有遺漏證券交易、保險理賠、受賠償之違約金等收入文件。若有,請及時提供憑以入帳,以免受罰。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56期 112.01.01發行

  1. 本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應於112年1月31日前完成申報。因適逢年假期間, 貴企業相關支出憑證及繳款書等文件(薪資表、租金支出、捐贈及律師等執行業務者之收據)請提早備妥,並請於同年1月10日前併同111年11-12月份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供本所。
  2. 國內外轉投資獲配股利,依法應併入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免稅銷售額(係第一次獲配股利亦同)。 貴企業若有相關收入,請務必併同111年11-12月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供股利憑單或股利發放通知書,以憑計算不得扣抵比率,調整應補退稅金額,以免受罰。
  3. 營業人從事網路銷售業務,為因應新制『稅籍登記規則』,本所另製作—通知函,詳細內容如所附,請如示填妥、勾選,併11-12月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交本所。
  4.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盈虧互抵年限為10年。 貴企業111年度若有虧損,且為留供未來10年內有盈餘時扣除,或前十年經會計師簽證留有尚未扣除之虧損,而本年度產生盈餘,為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應委由會計師辦理稅務簽證。有上開需求者,至遲請於112年2月15日前通知本所。
  5. 未免漏報受罰, 貴企業銀行貸款若先行支付利息後再取得利息補貼時,請務必提供本所相關核准通知及收受該款項之存摺影本。
  6.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企業支付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等六項費用,若達扣取補充保費標準時,應於支付時依法扣取並繳納補充保費,並應於次年1月31日前辦理上開保費明細申報。上開補充保費是否如數扣取並繳納,請 貴企業自行檢視,並依限辦理明細申報。若需要本所協助代為辦理者,請洽本所專責人員。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51期 111.03.01發行

為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貴企業有關轉投資之股利憑單、利息收入(廠商贊助金)、政府各項補助款(因疫情受領之各項補貼款,請再提供其核准函及入款存摺影本)扣繳憑單、關稅退稅專戶影本,及截止至12月31日之各項應收(付)帳款及應收(付)票據明細、存貨明細表、銀行存款、銀行借款餘額等資料,最遲請於111年3月5日前提供。並請再次檢視是否尚有遺漏證券交易、保險理賠、受賠償之違約金等收入文件。若有,請及時提供憑以入帳,以免受罰。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50期 111.01.01發行

  1. 本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應於111年1月31日前完成申報。因同年1月29日至31日為年假期間, 貴企業相關支出憑證及繳款書等文件(薪資表、租金支出、捐贈及律師等執行業務者之收據)請提早備妥,並請於同年1月10日前,併同110年11-12月份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供本所。
  2. 轉投資獲配股利,依法應併入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免稅銷售額。 貴企業若有相關收入,請務必併同110年11-12月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供股利憑單或股利發放通知書,以憑計算不得扣抵比率,調整應補退稅金額,以免受罰。
  3. 營利事業盈虧互抵年限為10年。 貴企業110年度若有虧損,且為留供未來10年內有盈餘時扣除,或前十年經會計師簽證留有尚未扣除之虧損,而本年度產生盈餘,為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應委由會計師辦理稅務簽證。有上開需求者,至遲請於111年3月15日前通知本所。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49期 110.11.01發行

  1. 個人或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50%)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非上市櫃、興櫃)或出資額,該被投資之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50%)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自110年7月1日應依房地合一2.0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前開價值比之計算,分子為房屋、土地之時價,分母為帳面淨值及前開時價與帳面價值差額之合計數。
  2. 營利事業丶機關團體使用跨境電商提供之各項服務,並以員工個人信用卡刷卡支付之費用,除應取得、保存證明確係該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使用之契約書、結帳單或商業發票(購買者應載明為企業而非只有個人之記載)外,若屬應扣繳之所得,則應於該員工向該營利事業、機關團體請款之曰起10天內完成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等事宜。
  3. 營利事業有關生產技術之權利金支出,應依合約或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於有效期間內按期攤折,並列為製造費用。其係自境外購入者,應依租稅協定及扣繳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事宜。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48期 110.09.01發行

  1. 因受疫情衝擊影響, 貴企業若有申請營業衝擊補貼,請提供受領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及相關核准函予事務所,以利帳務處理。
  2. 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承包工程因工程延宕違約之罰款,或因施作過程造成損害之賠償,與上開應收價款係屬二事,雖經與業主協議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或賠償金,營業人仍應就抵付前之應收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不得僅就抵付後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否則仍應遭補稅及處罰。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47期 110.07.01發行

  1. 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股票股利,僅作股數增加之註記,無需作帳務處理。出售時之帳務處理,則應以計入該股數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並計算證券交易損益;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現金股利、股票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課稅,但處分該股票若含有前開受配之股票股利時,該受配之股票應以面額併入成本,計算繳納基本稅額。
  2. 經濟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資金紓困措施,包括營業衝擊補貼(110年5-7月)、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110年4-6月),其受理期間分別為110年6月7日至110年8月31日或經費用罊為止,及110年6月7日至110年8月2日或經費用罊為止。請檢視 貴公司是否係屬上開補助範圍之行業,及營收減降是否符合上開規定。 貴公司若符合上開要件,需要申請時,為免申請不著,敬請儘速提出申請或洽本所專責人員。另經濟部前開措施尚包括舊有貸款展延、營運資金貸款及振興資金貸款及利息補貼等方案, 貴公司若有需要,請逕洽往來銀行。
  3.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之前,已實際交付者,則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為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補稅處罰, 貴公司若有上開不動產之出售,敬請提供本所除買賣契約外,包括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或實際交付日期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