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31期 107.11.01發行
1.公司法修法重點:(1)因應洗防評鑑,增加法人透明度(每年定期申報董事、監察人、登記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股東基本資料等)。(2)友善新創環境。(3)彈性企業經營(不強制設三董等)。(4)保障股東權益(降低有限公司出資轉讓及股東同意權門檻等)。(5)強化公司治理(降低少數股東提起訴訟門檻等)。(6)符合國際潮流(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公司外文名稱登記等)。以上修正,主管機關預計今年11月1日上路。
2.上開修正,其中因應洗錢評鑑,所增加之年度申報,為企業(公司組織)自本年度起,應盡之申報義務。 貴企業可自行申報,或委由本所辦理申報。若需要委由本所代理申報時,本所將酌收工本費,並請於11/15前通知本所。
3.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但投資於境外公司來台上市(櫃)之股票(KY股),其所獲配的股利,屬營利事業之境外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貴企業若有上開投資獲配股利,為避免遺漏,敬請提供相關文件,以利如數辦理帳務及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