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20期 106.01.01發行

  1. 10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等申報期間適逢年假,為如期完成申報,敬 請 貴企業提早準備,並將各類所得支出憑證(薪資表、租金支出收據、代書、專利商標、律師 等執行業務支出、捐贈支出收據)、繳款書等相關文件,最遲於1月10日併營業稅申報憑證一 同提供本所。
  2. 貴 企業轉投資所獲配之股利,依營業稅法應併入每年最後一期申報免稅銷售額,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敬請提供股利通知書或明細表或股利憑單。
  3.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約定達一定條件為要件者)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依法開立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並以其他費用會計項目列帳,不受交際費限額限制。
  4. 企業主領回勞基法規定之退休專戶餘款時,應以勞動局核准函所載之核准日為列報其他收入之時 點。敬請貴 企業提供勞動局核准函作為入帳依據,以免受罰。
  5. 盈虧互抵年限為十年,貴 企業105年度若有虧損且為留供未來10年內有盈餘時扣除,或前十年經會計師簽證留有尚未扣除之虧損,而本年度產生盈餘為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應委由會計師辦理稅務簽證。有上開需求者,至遲請於106年1月15日前通知本所。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19期 105.11.01發行

為配合稽徵機關換發卡式購買發票證,茲請 貴企業注意事項:
1、台北市營業人,原有之訂本式統一發票購買證必須於105/10/1至105/12/30依規定換發為卡式,貴企業可自辦,亦可委託本所代辦。
2、茲因前項換發事宜均應專人親臨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本所因此將增加臨時人力以為因應,本所將酌收代辦手續工本費每件500元。
3、以上,貴企業是否委託辦理,已與本所確認者,可忽略此訊息。倘尚有疑問,敬請來電與本所專責人員洽詢。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18期 105.09.01發行

  1. 若公司因需要使用小客車,打算最終取得所有權,卻在售車公司引導下以營業租賃形式,列報租金支出之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及營所稅之費用支出,且在租期屆滿時以三角移轉等迂迴方式取得所有權,因車輛監理資料與稅政資料相互連結,移轉事實查核容易。屬購車假以營業租賃形式致減少稅捐之繳納,若稽徵機關進行查核時恐將遭補稅罰鍰。 貴公司本質係購車時請務必據實取得統一發票,以免日後遭查核之困擾、補稅及罰鍰。
  2. 買受人持信用卡消費時除二聯式收銀機發票及電子發票外,營業人應記載簽帳卡卡號末4碼於統一發票備註欄, 貴公司除往後開立統一發票應確實記載外,並請回頭檢視已開立之統一發票並補記載之,以免受罰。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17期 105.07.01發行

  1. 預售屋轉讓係屬財產交易,除房屋外尚包括土地權利轉讓價格,其均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貴公司若有相關交易,請務必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繳交營業稅。
  2. 貴公司若尚未依公司法增訂之235條之1規定修正章程,訂定定額或比率之員工酬勞,敬請盡速依法完成相關程序。
  3. 為正確計算兌換損益, 貴公司若有公司名下之外幣帳戶,敬請按月影印提供本所該外幣帳戶存摺影本及相關水單。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16期 105.05.01發行

  1. 自104年起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企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繳納半數,再以全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前開半數稅額,及當年度稅務罰鍰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併計該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
  2. 公用事業自105年起使用電子發票,如該登記用戶名稱非貴企業名稱時,請於105年12月31日前辦竣用戶名稱變更,否則自106年起,不得作進項稅額之扣抵。
  3. 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稅務機關不再寄發繳納證明,請保留且轉交本所經加蓋便利商店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以利帳務處理,並避免繳納爭議。
  4. 財政部已將企業之外匯匯入款統計資料,通報各管轄國稅局, 貴企業取得之外匯,若為銷貨或勞務收入,請逐筆列報,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15期 105.03.01發行

  1. 為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貴企業有關轉投資之股利憑單,關稅退稅(政府補助款)專戶存摺影本,利息收入扣繳憑單,各項應收(付)帳款及應收(付)票據明細,存貨明細,銀行存款餘額等資料,最遲請於105年3月15日前提供以利結算作業。
  2.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免開統一發票,係因該項收入非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故明定得免開統一發票(惟應列記其他收入,辦理營所稅申報,請提供相關文據)。若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收取之違約金,係延伸收取之代價,與前者性質不同,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要,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受罰。
  3. 經濟部105年1月4日經商字第10402436390號函規定,至遲於105年6月底前完成訂明員工酬勞之修正公司章程,否則不得僅就股東為盈餘之分配。 貴公司為完成上開之修正,敬請聯絡告知本所。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14期 105.01.01發行

  1. 10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即將展開。各類所得支出憑證如薪資表、租金支出 收據、各項執行業務支出收據,及相關繳款書等,請併同營業稅申報資料於1月10日前提供。
  2. 貴企業若有轉投資並獲配股利,依營業稅法應併入每年最後一期申報免稅銷售額,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敬請提供股利通知書,或明細表或股利憑單。
  3. 盈虧互抵年限為十年, 貴企業104年度若有虧損且為留供未來10年內有盈餘時扣除,或前十年經會計師簽證留有尚未扣除之虧損,而本年度產生盈餘,為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應委由會計師辦理稅務簽證。有上開需求者,至遲請於105年1月15日前通知本所。
  4. 員工尚有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工作年資者,應注意:雇主違反勞基法第56條新增之第二項規定情事時,將遭受新台幣90,000元至450,000元之罰鍰。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13期 104.11.01發行

  1. 小規模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取得並保存進貨憑證,否則,將遭受該憑證金額5%之罰鍰。惟若屬104年12月31日輔導期間內之案件,免予受罰。
  2.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內,屬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自當年度虧損金額中減除,再以減除後之虧損淨額,作為以後10年盈虧互抵之數額。
  3.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舊制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勘支付次ㄧ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如有不足時,應於次年三月底前,ㄧ次提足其差額,否則,將遭處新台幣90,000元至450,000元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