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23期 106.07.01發行
- 依貨物稅條例汰換舊車,申請減徵汽、機車貨物稅者,個人領取退稅款屬政府補助性質之其他所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但營利事業退稅款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所得額課稅, 貴企業倘有上項收入者,請提供入款帳戶影本或其他資料憑以入帳以免受罰。
1、各級政府各項補助款收入、保險理賠收入、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外銷出口收入、海關退稅收入、違約金收入、勞工退休準備金剩餘款領回收入、中獎奬金收入,為企業最容易漏報之營業外收入。為完整辦理105年度結算申報、以免受罰,貴企業應再次檢視,若有上開收入請即時提供本所。
2、為免遺漏,敬請 貴公司再次檢視105年度是否仍有應轉交本所而未轉交之單據,及稅務處理相關訊息,並請隨即轉交。
3、貴公司若同意申請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劃撥轉帳方式退稅,敬請提供 貴公司名下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營業稅已採用劃撥退稅者,建議提供同一銀行帳戶)。
4、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支付之獎勵金,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列為銷貨折讓,經銷者取得獎勵金應列報為進貨折讓。為減少查核異常,取得該類所得,進銷雙方應開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憑證。
5、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自106年4月1日起展開,營業人請自行檢視,是否一時疏忽致逃漏稅,若有違章情形,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為配合稽徵機關換發卡式購買發票證,茲請 貴企業注意事項:
1、台北市營業人,原有之訂本式統一發票購買證必須於105/10/1至105/12/30依規定換發為卡式,貴企業可自辦,亦可委託本所代辦。
2、茲因前項換發事宜均應專人親臨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本所因此將增加臨時人力以為因應,本所將酌收代辦手續工本費每件500元。
3、以上,貴企業是否委託辦理,已與本所確認者,可忽略此訊息。倘尚有疑問,敬請來電與本所專責人員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