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27期 107.03.01發行

  1. 企業或機關團體舉辦尾牙或春酒摸彩活動,給付員工之獎金或獎品,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事宜。
  2. 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16萬6千元,每一申報戶每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係按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若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本扣除額財政部研議排除中)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3. 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所訂立(95年以後)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其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為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之稅基,受益人應依法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4. 我國洗錢防制法已自106年6月28日正式上路, 貴企業相關之銷售貨物或勞務等,應依法如實開立統一發票列報銷售額。刻意隱匿並逃漏稅捐者,可能涉有洗錢罪(刑責並沒收犯罪之所得),提請注意。
  5. 酒販賣業者(酒批發或零售業者及有販售酒品之餐飲業者)之酒販賣場所,應於適當地點標示警示圖文(可至財政部國庫署網頁下載或至地方政府財政局索取)。違反者,依法可按次處新台幣1萬以上至5萬元以下罰鍰。
  6. 被繼承人遺有車輛在新台幣89萬元以下,不計入遺產總額,但仍應併同其他財產辦理遺產稅申報,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繼承登記。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一年內辦理登記,否則將會被註銷該車輛牌照。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26期 107.01.01發行

1.外籍人員所得稅申報及繳納規定:

(1).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課稅年度居住未滿183天者
A.就源扣繳:
(a)扣繳:給付時扣取稅額 (b) 扣繳稅款繳納:給付之日起10天內繳納 (c) 扣繳憑單申報:給付之日起10天內申報扣繳憑單
B.扣繳率:
(a)高薪(超過基本工資*1.5倍)扣繳率:18%
(b)低薪(基本工資*1.5倍以下)扣繳率: 6%
(3).課稅年度居住滿183天、護照或居留證可確定課稅年度將住滿183天者
A.結算申報:依居住者規定辦理。
B.扣 繳 率:依居住者規定辦理。
C.扣繳憑單申報:依居住者規定辦理。
D.提前離境致課稅年度居住未達183天者,應補足非居住者期間之扣繳稅款,並於10天內繳納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2.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置新車並領牌,申請減徵貨物稅之優惠,常見以下迷思供參:

a.新、舊車車主分別為公司及公司代表人,因屬不同法律主體,不符合車主身分限制,無法申請退稅。
b.新、舊車車主雖為妯娌、連襟或爺孫關係,皆符合二等親以內親屬關係,仍可以申請退稅。
c.新、舊車車主為養父母及養子女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可以申請退稅。
d.只要領牌登記滿1年,無論有無停駛皆符合要件,無復駛1年之規定。
e.以中古車報廢或出口日及新車領牌日,二者最晚日期之次日為申請之始日,6個月內提出申請。

3.貴 企業依二代健保規定,應扣取補充保費之各項支出(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六項) ,請自行檢視是否已扣取並繳納,並於107年1月31日前辦理補充保費明細申報。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25期 106.11.01發行

  1. 營利事業未收回之債權或無法收回之貨款,自動免除對方清償義務者,應屬該營利事業對對方之捐贈,於營利事業本身係屬捐贈費用,而非呆帳損失,於受免除清償義務之一方無論個人或營利事業,則應列報免除當年度之其他所得或其他收入。
  2. 財政部74年2月22日台財稅第12122號函釋,關於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限制規定,仍適用於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
  3. 依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等相關規定請領之生育給付,係屬保險給付,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依各級政府訂定辦法領取之生育補助費,屬政府之贈與,依同條項第17款規定,亦免納所得稅;惟受僱於機關、團體、公私營企業而領取生育補助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應列報為薪資所得,若係自職工福利委員會領取者,則應列報為其他所得。
  4. 委託會計師簽證或申請適用藍色申報案件之營利事業,依法令申請經核准分期或延期繳納之稅款,且各該分期或延期繳納之稅款均如期繳納者,視為已如期繳清稅款,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免按普通申報案件規定辦理。
  5. 繼承人間協議不以應繼分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於繼承人間不生贈與稅問題。但繼承人中有人以本身財產先行墊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而未在遺產分配協議書中要求應先償還先行墊付之債務金額,即屬未對其他繼承人表達求償,等同自動免除其他繼承人應負共同債務之義務。依據遺贈稅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稽徵機關將視為該先行墊付者對其他繼承人之贈與,並對該先行墊付者課徴贈與稅。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24期 106.09.01發行

  1. 個人交易適用新制之房地,除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者外,不論交易為所得或損失以及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2. 各國政府攜手打擊跨國企業避稅的時代已經來臨, 貴企業若有跨國之投資,應重新檢視投資架構、營運策略與交易模式並合理分配利潤。且我國CFC.PEM等法令已建制完成,提醒及早因應。
  3. 如有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由法院確定判決應為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財產價值之權利,繼承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免遭補稅罰鍰。
  4. 貴企業是否聘任經理人且於公司登記程序中,完成經理人登記,因而影響其自舊制退休金專戶之提領?提醒加以檢視,並提早因應。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23期 106.07.01發行

  1.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㮷徴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能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即禁止處分)。「有關機關」係指政府機關,尚不包括金融機構在內。是以,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稅捐稽徵機關不宜依此規定,通知金融機構禁止納稅義務人提領其銀行存款(財政部840221台財稅字第841605136函)。
  2. 稽徵機關對於個人出售房地產之所得認定,係採原則為核實,例外為推計,且個人買進不動產向金融機構貸款的比例極高,縱歷經數十年之持有,稽徵機關自金融機構取得原始買入價格十分容易。提醒個人買入房地產時,應妥善保存:(1)交易合約(私契、公契)。(2)契稅、土地增值稅稅單。(3)仲介、履約保證費用單據。(4)產權登記相關費用(代書費、規費、印花稅)單據。(5)其他費用單據(裝修費⋯)。(6)暨上開各項成本費之付款證明文件。(7)所有權狀。以上各項於賣出時亦同。
  3. 個人名下房地移轉課徵所得稅,所得法有新舊制不同規定。其相關規定提供參考詳如對照表(附件一)。
  4. 個人出售土地適用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土地增值稅優惠規定提供參考如下: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22期 106.05.01發行

1、已扣未繳之稅款,應向扣繳義務人追繳,與納稅義務人無涉,該項扣繳稅款得申報扣抵或退還。88/7/29台財稅第881931011號函。

2、105年起個人出售畫作、珊瑚等古董及藝術品,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費用為財産交易所得(若未能提供足資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缴納綜合所得稅。

3、個人讓與不動產抵押權,應據實按係屬債權申報贈與稅。案例:1、甲君84年間將不動産設定擔保乙君之債權金額最高1000萬元,截至101年間甲君尚未償還乙君本金700萬元。2、乙君、丙君於91年離婚,101年乙君將上開抵押權讓與丙君。3、乙君、丙君離婚協議書無乙君應付上開抵押權於丙君之約定,且乙君無法證明非屬無償移轉。

4、登記於他人名下且權利歸屬有爭議之土地,嗣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繼承人須於判決確定之曰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免受處罰。

5、土地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個人取回的土地,與依原有比例計得之價值不等,其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應依法申報缴納贈與稅。

6、三七五耕地租約之承租人,因出租人收回耕地,而自該地主取得土地以為補償,應以該土地取得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時價折算補償費,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為變動所得,得以其半數為其他所得,併計當年度所得總額繳納所得稅。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21期 106.03.01發行

  1. 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罰鍰」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依同法第39條規定予以強制執行之規定,不包括「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
  2. 個人若有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情事,應向保險公司查明該變更日之保單價值,並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被繼承人所遺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應計入遺產申報繳納遺產稅。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20期 106.01.01發行

  1. 繼承除權息日之後的股權,該股權所含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依法應列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辦理遺產稅申報!
  2. 公司辦理股東股權(出資額)轉讓、繼承、受贈之過戶時,應檢視證交稅繳款書或遺產、贈與稅繳清證明、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證明,以免受罰。
  3. 屬商業之企業應於開業後1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未依法加入所屬地區之公會為會員,經通知3個月內未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以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4. 屬工業之企業應於開業後1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工業會)為會員,未依法加入者,經通知1年內仍未加入者得由工業同業公會(工業會)理事會決議,報經主管機關處以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