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31期 107.11.01發行

1.公司法修法重點:(1)因應洗防評鑑,增加法人透明度(每年定期申報董事、監察人、登記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股東基本資料等)。(2)友善新創環境。(3)彈性企業經營(不強制設三董等)。(4)保障股東權益(降低有限公司出資轉讓及股東同意權門檻等)。(5)強化公司治理(降低少數股東提起訴訟門檻等)。(6)符合國際潮流(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公司外文名稱登記等)。以上修正,主管機關預計今年11月1日上路。

2.上開修正,其中因應洗錢評鑑,所增加之年度申報,為企業(公司組織)自本年度起,應盡之申報義務。  貴企業可自行申報,或委由本所辦理申報。若需要委由本所代理申報時,本所將酌收工本費,並請於11/15前通知本所。

3.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但投資於境外公司來台上市(櫃)之股票(KY股),其所獲配的股利,屬營利事業之境外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貴企業若有上開投資獲配股利,為避免遺漏,敬請提供相關文件,以利如數辦理帳務及稅務處理。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30期 107.09.01發行

  1. 自107年1月1日起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股利或盈餘,其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惟若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07年分配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盈餘予上開股東時,其所含可扣抵稅額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
  2. 各地區國稅局為遏止不法逃稅,擴大資料蒐集,並利用各種管道(宅急便…等)取得營業人銷售商品、國內進貨或進口貨物證據。提請  貴企業不論透過任何通路銷貨(進貨),銷售貨物時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如實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且增加行政負擔。
  3. 企業毀棄過期損壞不堪出售之商品,若申請並經稽徵機關核准,得列報當年度損失。故,  貴企業若有前開商品,請勿直接銷毀,應先行通知本所協助完成法定程序。若此,  貴企業除可列報當年度損失外,並可避免超額存貨,增加受調查風險。
  4. 財政部107年7月16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刪除「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之規定。提請  貴企業即日起免作上開記載。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29期 107.07.01發行

貴企業承租房屋支付公用事業之各項費用,如取具統一發票買受人仍為出租人名義者,請隨即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以免影響營業稅申報扣抵權益。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28期 107.05.01發行

  1. 5月31日前要辦理結算申報,敬請 貴公司再次檢視有無106年度尚未交付本所之發票單據。
  2. 企業購買跨境勞務(例如向臉書、亞馬遜購買網路廣告服務等)所支付之價款,依法應由該企業負擔扣繳及申報事宜。 貴企業若有上開價款之支付而未依法完成扣繳及申報事宜,請務必配合於107年6月30日緩衝期限前完成自動補報繳事宜,以免遭補稅及罰鍰。
  3. 營利事業經法院判決取得違約金等債權雖未能收取,仍應依權責發生制認列取得當年度收入。 貴企業若有該等債權,敬請即時提供相關文件據以入帳,以免遭補稅罰鍰。
  4. 贈與土地及房屋,贈與稅申報期間可以扣除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約的核定期間。二者核定期間不同則是以較長者為準;如有正當理由贈與稅申報可申請延期以三個月為限。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27期 107.03.01發行

  1. 為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貴企業有關轉投資之股利憑單、關稅退稅(政府補助款)專戶存摺影本、利息收入扣繳憑單、保險理賠、違約賠償收入及截止至12月31日止之各項應收(付)帳款及應收(付)票據明細、存貨明細表、銀行存款、銀行借款餘額等資料,最遲請於107年3月15日前提供,以利結算作業。
  2. 營利事業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相關扣繳率應視交易相對之該國是否與我國簽訂租稅協定,或交易對象是否申請適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相關規定。其均有不同之扣繳率規定,請留意!
  3. 兼營投資業務且未採用直接扣抵法之營業人,無論投資國內或國外,其所取得之股利收入,均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計入免稅銷售額計算繳納應納稅額。 貴企業若有相關投資取得之股利,敬請務必提供相關文件,以利帳務處理。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26期 107.01.01發行

  1. 107年1月31日前應完成10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 貴企        業相關支出憑證及繳款書等文件(薪資表、租金支出、律師費及捐贈等收據),請於元月10日前併同106年11-12月份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供本所。
  2. 轉投資獲配股利,依法應併入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免稅銷售額,請提供股利憑單或股利發放通知書,以憑計算不得扣抵比率,調整應補退稅金額。
  3. 營利事業盈虧互抵年限為十年, 貴企業105年度若有虧損且為留供未來10年內有盈餘時扣除,或前十年經會計師簽證留有尚未扣除之虧損,而本年度產生盈餘,為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應委由會計師辦理稅務簽證。有上開需求者,至遲請於106年1月15日前通知本所。
  4.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應按出口申報匯率計算復運進口金額。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25期 106.11.01發行

  1. 財政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規定,公司型態及獨資個人未立案之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自107年1月1日起應開立應稅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2. 包作業承包工程,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且不得以工程款抵逾期罰款為由而免開或短開統一發票,否則將遭稽徵機關補稅罰鍰。
  3. 營業人以網路或電子商務銷售貨物或勞物發生退貨或退費而扣取之運費或手續費等,應就扣取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否則將被視為漏開統一發票補稅處罰。
  4. 政府105年1月起實施汰換舊車購買新車而減徵之新車貨物稅(新汽車每輛定額減徵5萬元,新機車每輛定額減徵4,000元)係屬政府之補助,於營利事業應併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貴企業若有汰換舊車購買新車而領取該補助款,請務必提供資料憑以列報收入。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24期 106.09.01發行

  1. 貴企業如透過Google、Facebook或外國社群網站、交易平台等登載網路社群廣告,此等外國營利事業如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收取之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於給付十日內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並應合併申報當期營業稅,以免受罰。
  2. 企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如因故退保,或將該保險契約解約而領回解約金,均應計入當年度非營業收入。 貴企業遇有前開事項,應請提供相關文件據以列報收入,以免遭補稅罰鍰。
  3. 公用事業之進項憑證抬頭,應與實際用戶相符, 貴企業若有不符上開情事,籲請盡速向公用事業變更買受人名稱,以維進項稅額可扣抵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