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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73期 114.11.01發行

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但書:「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變更,或破產管理人處理之破產事務經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時,應隨時填發免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同法第92條第1項但書:「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變更,或破產管理人處理之破產事務經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之規定,並不包括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此,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年度中發生前開事項時,並無前開提前申報扣免繳憑單之適用,可於次年1月底前完成申報即可;執行業務者事務所年度中辦理註銷,其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之申報,及執行業務者之該執行業務所得之綜合所得稅申報,均於次年5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前完成申報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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