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77期 115.07.01發行

  1. 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股利(非居住者)、盈餘(非居住者)、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等各類所得時,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貴企業於給付上開各類所得予納稅義務人時,請務必確實依上開規定扣取稅款,並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以免受罰。  貴企業對於上開規定,若有任何疑問,請洽本所專責人員。
0 回復

發表評論

想要留言嗎?
歡迎歡迎!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