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77期 115.07.01發行
- 購置房地未劃分價款,於列報房屋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應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税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房屋之購置價款(含營業稅,以下簡稱含稅)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總額之比例計算,並以不含稅之金額【房屋之購置價格/(1+營業稅徵收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金額;土地之購置價款,則依土地公告現值占前述總額比例計算,土地部分不得併同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目前實務上,稽徵機關是以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六個月,認定為「婚嫁時」。若同一年度有兩人以上子女結婚,分別各贈與新台幣100萬元財物,均不計入贈與總額。
- 公司組織、獨資合夥組織的企業,解散、歇業、稅籍登記註銷,相關事項之基準日:
| 相關事項 | 公司組織 | 獨資合夥組織 | |
| 扣免繳憑單申報 | 解散或歇業 |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日之「次日」起10日內 |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歇業登記日之「次日」起10日內 |
| 清算期間 | 清算完結日之「次日」起10日內
(如跨越二年,第1年應次年1/31前) |
清算完結日之「次日」起10日內
(如跨越二年,第1年應次年1/31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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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申報 | 解散或歇業 |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發文「之日」起15日內 |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歇業登記發文「之日」起15日內 |
| 清算期間 | 1.清算期間:次期開始15日內
2.清算完結:清算完結「次日」起15日內 |
1.清算期間:次期開始15日內
2.清算完結:清算完結「次日」起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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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算期間 | 當年度1月1日起至解散「之日」止 | 當年度1月1日至歇業「之日」 | |
| 決算申報 | 自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 | 自商業主管機關核准歇業登記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 | |
| 清算期間 | 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 (可向法院聲請展延) | 自歇業「之日」起3個月內 | |
| 清算申報 | 自清算完結「之日」起30日內 | 自清算完結「之日」起30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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