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77期 115.07.01發行

  • 購置房地未劃分價款,於列報房屋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應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税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房屋之購置價款(含營業稅,以下簡稱含稅)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總額之比例計算,並以不含稅之金額【房屋之購置價格/(1+營業稅徵收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金額;土地之購置價款,則依土地公告現值占前述總額比例計算,土地部分不得併同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目前實務上,稽徵機關是以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六個月,認定為「婚嫁時」。若同一年度有兩人以上子女結婚,分別各贈與新台幣100萬元財物,均不計入贈與總額。
  • 公司組織、獨資合夥組織的企業,解散、歇業、稅籍登記註銷,相關事項之基準日:
相關事項   公司組織 獨資合夥組織
扣免繳憑單申報 解散或歇業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日之「次日」起10日內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歇業登記日之「次日」起10日內
清算期間 清算完結日之「次日」起10日內

(如跨越二年,第1年應次年1/31前)

清算完結日之「次日」起10日內

(如跨越二年,第1年應次年1/31前)

營業稅申報 解散或歇業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發文「之日」起15日內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歇業登記發文「之日」起15日內
清算期間 1.清算期間:次期開始15日內

2.清算完結:清算完結「次日」起15日內

1.清算期間:次期開始15日內

2.清算完結:清算完結「次日」起15日內

決算期間   當年度1月1日起至解散「之日」止 當年度1月1日至歇業「之日」
決算申報   自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 自商業主管機關核准歇業登記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
清算期間   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       (可向法院聲請展延) 自歇業「之日」起3個月內
清算申報   自清算完結「之日」起30日內 自清算完結「之日」起30日內
0 回復

發表評論

想要留言嗎?
歡迎歡迎!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