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76期 115.05.01發行

  •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就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等投資抵減項目,得申請投資抵減,貴企業若投資於符合規定項目,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得就支出金額,按規定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貴企業若有符合投資抵減項目,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前(115/06/01),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洽本所專責人員。
  •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回出售地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應追繳原退還稅款。前開移轉包括出售、贈與、法拍、夫妻贈與等,前開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未設戶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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