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14期 105.01.01發行

  1. 10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即將展開。各類所得支出憑證如薪資表、租金支出 收據、各項執行業務支出收據,及相關繳款書等,請併同營業稅申報資料於1月10日前提供。
  2. 貴企業若有轉投資並獲配股利,依營業稅法應併入每年最後一期申報免稅銷售額,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敬請提供股利通知書,或明細表或股利憑單。
  3. 盈虧互抵年限為十年, 貴企業104年度若有虧損且為留供未來10年內有盈餘時扣除,或前十年經會計師簽證留有尚未扣除之虧損,而本年度產生盈餘,為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應委由會計師辦理稅務簽證。有上開需求者,至遲請於105年1月15日前通知本所。
  4. 員工尚有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工作年資者,應注意:雇主違反勞基法第56條新增之第二項規定情事時,將遭受新台幣90,000元至450,000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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