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16期 105.05.01發行

  1. 自104年起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企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繳納半數,再以全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前開半數稅額,及當年度稅務罰鍰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併計該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
  2. 公用事業自105年起使用電子發票,如該登記用戶名稱非貴企業名稱時,請於105年12月31日前辦竣用戶名稱變更,否則自106年起,不得作進項稅額之扣抵。
  3. 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稅務機關不再寄發繳納證明,請保留且轉交本所經加蓋便利商店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以利帳務處理,並避免繳納爭議。
  4. 財政部已將企業之外匯匯入款統計資料,通報各管轄國稅局, 貴企業取得之外匯,若為銷貨或勞務收入,請逐筆列報,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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