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71期 97.11.01發行

  1. 依公司法222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貴企業請避免有職員同時具有監察人身份之情形,否則發生勞保事故申請理賠或給付(領年金)時恐會產生爭議問題。
  2. 財政部函示新規定居住者、非居住者一律以同一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住滿183天決定申報方式。非居住者給付之所得應按20%扣繳稅率扣繳所得稅, 貴企業請檢視,若不符合規定者,請自動補扣繳稅款,以免被罰。
  3. 稅捐稽徵法修正,限制出境欠稅標準提高,並增訂限制出境期間不得逾5年,其新舊標準如下。惟欠稅案件移送強制執行,因行政執行法另有規定,欠稅人或欠稅負責人仍會受限制居住所。
原規定數額 新規定數額
確定案件 未確定案件 確定案件 未確定案件
營利事業 100萬 150萬 200萬 300萬
個 人 50萬 75萬 100萬 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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