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75期 98.07.01發行

  1. 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營利事業登記證一併作廢不再核發,有關廠商辦理投標、貸款或產權登記所需證明文件,將以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函或列印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替。
  2. 政府為了鼓勵民眾創業並與國際接軌,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限制,自98年5月1日起取消。
  3. 遭經濟部命令解散或廢止之公司,仍應依法進行清算程序並選任清算人。若公司未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為全體董事)為當然清算人。屆時若有欠繳之稅捐達一定金額以上,全體股東(董事)將同時被限制出境。
0 回復

發表評論

想要留言嗎?
歡迎歡迎!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