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居配偶申報綜合所得稅可依財政部98.9.14臺財稅第09804558680函規定:「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若合併申報時應慎選納稅義務人,以免日後新增之稅捐,產生由誰繳納之爭議。個別申報未註明已分居,致逃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規定歸戶、補稅、處罰。
- 近期稽徵機關對於個人經常性買進、賣出房地產除課徵營業稅外,復有將該屬免稅土地交易所得轉換為應稅之營利所得,進而課徵綜合所得稅之趨勢。敬請注意!
- 稽徵機關近期針對房仲業,以調閱買賣合約及透過地政系統方式,核對開立發票情形。提醒 貴企業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 經營網路銷售、拍賣貨物,最近六個月平均銷售額超過8萬元者,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
-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機關團體依法設立賑災專戶之捐贈得以匯款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或費用。
- 積欠歷年全民健保保費,於同ㄧ年度ㄧ次繳清欠費,可在繳清年度,全數申報為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以減少應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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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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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2011-05-01 09:56:482017-03-07 15:57:20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86期 100.05.01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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