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87期 100.07.01發行
-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依規定其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不得另要求買受人支付5%營業稅再給予統一發票。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坊間稱奢侈稅)已於100年6月1日正式實施,所定特種貨物包括持有期間2年內之房屋、土地(自用住宅、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合建、都更分得之房地及非自願性移轉者除外)、小客車(300萬以上)、遊艇(300萬以上)、飛機、直昇機及輕型載具(300萬以上)、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保育類之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50萬以上)、傢俱(每件50萬以上);特種勞務為入會權利(50萬以上);其課徵之稅率除持有期間ㄧ年內之房地為15%外,其餘均為10%。
- 前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對於土地、房屋所稱持有期間,是指100年6月1日前或100年6月1日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該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特提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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