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91期 101.03.01發行

  1. 企業受理股東繼承或贈與之股權移轉登記時,依遺贈稅法第42條規定應要求該股東檢附相關稅額繳清或免稅證明等,否則企業將受罰。
  2. 國稅局(101)年提供之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納稅義務人得於2月15日至3月15日申請不適用本項服務,嗣後則無需逐年申請。
  3. 台商於中國經商之所得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應於所得年度併台灣其他各類所得計算繳交一般綜合所得稅,而非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基本稅額。
  4. 關稅總局網頁設置外銷品沖退稅專區http://web.customs.gov.tw/mp.asp?mp=1,貴公司可自行查閱運用,以確保退稅權利。
  5. 自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補不退稅案件,已於101年2月3日採公告方式核定,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對核定內容如有不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前開公告日翌日起30日內(101年3月4日),向戶籍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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