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97期 102.03.01發行

  1. 為免土地交易產生糾紛,購買工業用地前應先確認該土地土壤是否受有污染。出租房地供承租人作為工廠使用者,出租前應確定承租人從事生產產品之過程是否污染土壤,以確保權利。 (受污染土地由地政機關註記後將影響日後交易。)
  2.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每年3月份會依中央銀行通報上一年度個人結購外匯資料,通報各地區國稅局,列為當年度外匯資金查核選案對象。
  3. 非都市計劃之素地出售非特銷稅之課稅範圍,惟前開土地若與房屋合併出售則該土地及房屋均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4. 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損益自102年起仍納為基本稅額條例之稅基,惟其中部分已修正,其重點如下:(1)扣除額由200萬元降為50萬元,(2)徵收率由10%提高為12%,(3)持有滿三年之股票其所得減半課稅。
  5. 土地、房屋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該土地與房屋租賃收入均得減除必要損失費用(列舉或按部頒43%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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