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03期 103.03.01發行

  1. 個人出售因受贈而取得之房屋,應以該房屋受贈時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成本,計算該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2. 為落實移轉訂價查核制度及維護租稅公平,稽徵機關已將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列為例行性查核作業範圍。
  3. 出售因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之未上市櫃股票,如該股票持有期間自第一次贈與前之取得日起算至轉讓日止滿一年以上,其證券交易所得可以半數為所得計算應納所得稅。
  4. 公司企業或合夥企業受理股東或合夥人辦理有關遺產或贈與股權之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或核定免稅,或不計入遺產總額,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否則應受處15,000元以下之罰鍰。
  5.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台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8405比1。
  6. 捐贈現金予公益團體為免辦產權登記且金額超過贈與稅免稅規定者,請先向稽徵機關申請審查,並核發證明後再交付,以免事後發現受贈單位不符規定,而遭補稅及罰鍰。
  7. 銷貨退回係當事人同意解除契約,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他方返還商品之行為,若逕行取回貨物,非屬銷貨退回,原繳納之營業稅依法不得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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