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14期 105.01.01發行

  1.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費辦法修正:自105年1月1日起利息所得、股利所得、租金收入及執行業務收入,單筆扣費門檻由新台幣5,000元調整至20,000元。
  2. 根據保險法要保人在契約生效後,即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得以契約向保險人借款、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權利。因此,變更要保人等同應得財產權益轉換,變更前要保人移轉予變更後要保人,於要保人接受後贈與行為即成立,應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另若因此導致保單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人,期滿領回之保險給付,尚需列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納基本稅額(95年以後訂立之保單)。
  3. 日據時代、光復初期的繼承案件,一律免申報、免繳稅、免附遺產稅免稅證明,即可辦理繼承登記。已過核課期或徵收期的遺產稅案件,可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取得逾核課或徵收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持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4. 經營汽車材料或設備之企業,應民眾要求改(加)裝車身或設備,如卡車貨架、帆布架等,價格在10,000元以上者,應報繳貨物稅(車檢時監理所會查驗)。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者,凡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5. 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若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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