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16期 105.05.01發行

  1. 公司新設立或增資由股東出資之款項,係屬公司之股本(資本),不得由股東收回或支用於股東名下,否則,有公司法第9條刑責處罰之違反。
  2.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分支機構),應分別向所轄國稅局申辦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若應開立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統一發票而未開立,係由總機構開立統一發票者,雖無逃漏營業稅,但仍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之違反,將被處銷售金額5%之罰鍰。
  3. 企業若逾法定申報期限,始辦理補報,或更正扣免繳憑單者,因所得人無法於結算申報期間查詢正確所得資料,故不適用憑單免填發規定,仍應將扣繳憑單填發予所得人,以免所得人申報錯誤所得資料。
  4. 財政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針對:1、適用自用房地租稅優惠 2、重購退稅 3、虧損,等三類案件展開逐案查核,倘有短漏報行為,除補稅外並處0.5倍罰鍰。
  5. 依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證?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但104年度個人出售核實課稅範圍之股票,仍應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於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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