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24期 106.09.01發行

  1. 貴企業如透過Google、Facebook或外國社群網站、交易平台等登載網路社群廣告,此等外國營利事業如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收取之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於給付十日內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並應合併申報當期營業稅,以免受罰。
  2. 企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如因故退保,或將該保險契約解約而領回解約金,均應計入當年度非營業收入。 貴企業遇有前開事項,應請提供相關文件據以列報收入,以免遭補稅罰鍰。
  3. 公用事業之進項憑證抬頭,應與實際用戶相符, 貴企業若有不符上開情事,籲請盡速向公用事業變更買受人名稱,以維進項稅額可扣抵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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