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25期 106.11.01發行

  1. 財政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規定,公司型態及獨資個人未立案之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自107年1月1日起應開立應稅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2. 包作業承包工程,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且不得以工程款抵逾期罰款為由而免開或短開統一發票,否則將遭稽徵機關補稅罰鍰。
  3. 營業人以網路或電子商務銷售貨物或勞物發生退貨或退費而扣取之運費或手續費等,應就扣取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否則將被視為漏開統一發票補稅處罰。
  4. 政府105年1月起實施汰換舊車購買新車而減徵之新車貨物稅(新汽車每輛定額減徵5萬元,新機車每輛定額減徵4,000元)係屬政府之補助,於營利事業應併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貴企業若有汰換舊車購買新車而領取該補助款,請務必提供資料憑以列報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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