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27期 107.03.01發行

  1. 企業或機關團體舉辦尾牙或春酒摸彩活動,給付員工之獎金或獎品,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事宜。
  2. 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16萬6千元,每一申報戶每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係按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若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本扣除額財政部研議排除中)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3. 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所訂立(95年以後)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其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為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之稅基,受益人應依法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4. 我國洗錢防制法已自106年6月28日正式上路, 貴企業相關之銷售貨物或勞務等,應依法如實開立統一發票列報銷售額。刻意隱匿並逃漏稅捐者,可能涉有洗錢罪(刑責並沒收犯罪之所得),提請注意。
  5. 酒販賣業者(酒批發或零售業者及有販售酒品之餐飲業者)之酒販賣場所,應於適當地點標示警示圖文(可至財政部國庫署網頁下載或至地方政府財政局索取)。違反者,依法可按次處新台幣1萬以上至5萬元以下罰鍰。
  6. 被繼承人遺有車輛在新台幣89萬元以下,不計入遺產總額,但仍應併同其他財產辦理遺產稅申報,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繼承登記。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一年內辦理登記,否則將會被註銷該車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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